-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最高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12-02 16:39:27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对社会关注的知假买假问题作出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药品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购买者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同时,经营者请求购买者返还食品、药品的,法院也应当依法支持;返还食品、药品依法不能再次销售的,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说明。
但是,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呢?
征求意见稿这样规定: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购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此外,还对连续购买索赔作出规范: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主张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可以将购买者短时间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付款总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反复索赔给出两种解决方案。
方案一: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依据食品安全法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对购买者第一次起诉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方案二:删除本条规定。
对于当前热门的代购行为,如果食品、药品出现问题,代购人要不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征求意见稿也予以明确:受托人受购买者委托购买其指定的食品、药品,购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受托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受托人以代购为业且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的除外。
另外,对于购买者恶意索赔行为,征求意见稿也规定:购买者通过私藏食品、私放过期食品、伪造标签等方式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虚假事实,起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且,原告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原告行为损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誉权等权利,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也应当依法支持。
除了上述规定外,征求意见稿还专门对假药劣药认定特殊情形予以规范,即存在三种情形之一,购买者依据药品管理法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少量药品行为,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药品行为的;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其中,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征求意见稿还对食品标签瑕疵问题、小作坊等生产经营食品的责任问题作出规定。
该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王永明,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3日。(记者 高健)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312/t20231201_4116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