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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委会提醒:赠品不是“次品”,免费不能免责
发布时间:2023-12-06 08:08:16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11、双12,持续的网购节让经营者卯足劲用各种各样的促销方式吸引消费者,其中不乏会有“买一赠一”的行为,有很多消费者会在买了促销商品之后发现所赠送的商品是有质量问题的,但是又觉得是赠送的免费的,是没办法赔偿的。于是,问题来啦↓
问题一: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到底能不能赔偿?
商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要求商家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商家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获得赠品是建立在购买商品的前提下,商家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包含了赠品的成本,故赠品也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一部分,即赠品同样属于商家提供的商品。
因此赠品出现质量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问题二:若商家以“因为是赠品,所以出现所有的问题一概不负责或者不进行赔偿”为由拒绝赔偿,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商家无权以“因为是赠品,所以出现所有的问题一概不负责或者不进行赔偿”为由拒绝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赠品承担相应责任。
福建省消委会提醒:赠品不是“次品”,免费不能免责。
即便是赠品,同样应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质量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的商品,否则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消费者要理性客观,不能被商家的赠品迷乱双眼,一旦发现赠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是向12315、消委会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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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zfjd/xfjs/202311/t20231128_63092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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