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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6 08:35:52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水平,加强业务指导,现发布2023年度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3—4号),请在执法工作中参照执行。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3号
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某公司
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案
关键词: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案件要点: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权利的,构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
基本案情:漳州电视台成立于1986年,在漳州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简称“漳视”广为知晓。当事人福建某新媒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于漳州市南靖县,其在2021年以“漳视”为核心元素申请注册了5件注册商标。2022年漳州电视台就上述5件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福建某新媒体有限公司应知或明知漳州电视台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漳视”系列标识,仍在类似服务上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抢注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漳视”为漳州电视台简称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2023年1月至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对5件争议商标做出予以无效宣告裁定。2023年8月,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定书,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属实,至案发前,当事人在其所开展的新媒体直播、广告等经营业务中使用涉案商标,未进行转让或许可。
处罚决定:当事人应知或明知漳州电视台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漳视”系列标识,仍以“漳视”为核心元素申请注册5件涉案商标,相关公众接触涉案商标时易误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处罚。
指导意义:漳州电视台是漳州市委宣传部下属权威主流宣传媒体,本案涉及地区主流媒体,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当事人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不仅损害了漳州电视台权益,更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在漳州电视台维权全过程中,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函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相关商标确权案件审理,省市场监管局予以转报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依法对涉案商标做出无效宣告裁定。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办,是国家、省、市、县四级知识产权部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协同工作机制的成功实践,在对地区较大影响力商标的保护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件的查办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4号
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晋江市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重复侵权 恶意侵权 从重处罚 联合惩戒
案件要点: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基本案情:“”商标系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当事人晋江市某公司未取得“”商标授权许可,于2022年10月16日,下达外加工订单给晋江某鞋业公司,由当事人负责提供原材料,晋江某鞋业公司负责鞋面针车、成型加工。11月13日起,晋江某鞋业公司在当事人要求下在生产加工的休闲鞋采取针车缝纫方式使用“”标识。至案发,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销售上述样品鞋1双给他人,销售金额60元;库存涉案休闲鞋成品180双,鞋面半成品400双、成本价16元/双。本案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17260元,违法所得34元。另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1日因侵犯“领武”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且当事人存在五年内实施两次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并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二)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本案当事人五年内实施两次商标侵权行为,属法定期限内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办案机构依法予以从重行政处罚,体现了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严厉打击高压态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强化了对经营主体的震慑作用。另外,当事人通过改变商标形状的形式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办案人员深入分析、准确定性,认定涉案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容易导致混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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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311/t20231130_63183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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