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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6 08:47:13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督促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试行)

  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指导和督促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所指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60号令)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外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包保D级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不含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和有固定经营场所(地点或集中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

  三、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全面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严格落实自查要求。

  四、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受条件所限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可由其负责人亲自担任食品安全员。

  五、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应当依法承担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食品原料和辅料、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控制,加工操作过程管理,餐用具清洗消毒情况,场所环境卫生及设施设备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等,保证食品安全管理持续符合要求;不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食品;

  (三)开展食品进货查验并留存相应凭证,保证食品可追溯;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聘任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员;督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五)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食品安全员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汇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整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应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七)及时整改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指出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积极配合投诉举报调查、抽样检验监测、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八)其他有关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六、食品安全员应当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具备下列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知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规范要求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七、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有效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不得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配合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抽样检验监测、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八、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落实自查要求。

  (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包保D级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建立健全自查工作机制,由食品安全员每日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鼓励根据实际采取文字或图像等简便易行的形式进行记录。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场所环境卫生、温度全程控制、购销过程控制、贮存过程控制、信息公示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卫生、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原料和成品贮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

  小餐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卫生、进货查验、加工过程控制、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

  包保D级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卫生、进货查验、加工过程控制、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

  (二)食品摊贩、有固定经营场所(地点或集中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由食品安全员每日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并公示食品摊贩登记卡、进货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经营或加工过程控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进货查验记录、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贮存过程管理等。

  (三)管控过程中,食品安全员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上报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并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鼓励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根据自身实际定期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工作会议。

  九、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增加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包保C级及以上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执行。

  

  

  附件下载

   (原件)闽市监办〔2023〕346号.pdf


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311/t20231130_63183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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