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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沈阳市、大连市、盘锦市2023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跟踪评价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17 19:31:58作者:佚名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要求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规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3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示范引领”项目评审细则》,分别对沈阳市、大连市、盘锦市开展2023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跟踪评价。
省级跟踪评价主要通过资料审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经综合评议,沈阳市、大连市、盘锦市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向好,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对省级跟踪评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电话:024-96315-1-2711。
电子邮箱:ln_spaq@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02室(邮编:110031)。
附件:1.沈阳市2023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跟踪评价情况
2.大连市2023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跟踪评价情况
3.盘锦市2023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跟踪评价情况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scjg.ln.gov.cn/scjdglj/fw/wyk/gsgg/2023121312072382531/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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