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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坚持“三个导向” 高位推动“生鲜灯”排查治理落地见效
发布时间:2023-12-24 20:06:53作者:佚名 来源: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坚持“三个导向”,大力宣贯《办法》,推动“生鲜灯”排查治理落地见效。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 《办法》颁布以后,省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安排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市场监管局以本辖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店等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为重点,对相关负责人分批进行了责任约谈,对从事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主体进行全面排查,做到边排查边宣传、边排查边指导,督促经营者主动更换相关照明设施,规范全省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长沙市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照明等设施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全市系统加强宣传引导,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衡阳市局印发《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的通知》。益阳市局联合商务局下达《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益阳市商务局关于集中开展禁用“生鲜灯”专项整治的通知》,开展禁用“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照明等设施(俗称‘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 截至当前,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人员2.6万人次,检查食用农产品经营户1.5万户次,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2519家次,发现违规问题1022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545份,专项整治工作初见成效。 坚持学习导向,开展法规宣贯培训 在总局行政学院组织全省系统开展学习培训,特邀总局食品经营司相关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办法》,全面理解《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对商超、农贸市场经营者、农产品销售个体户等经营者,以及在现场购买农产品的消费者们开展法规宣贯,明确违法行为的界定,明确违法行为的后果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用实际行动提升对于《办法》的理解认识。 10月24日,长沙市局举办2023年度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经营监管专题培训,省局派出人员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行专题授课,对部分农贸市场负责人和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培训指导。11月下旬,娄底市局组织全市农贸市场、超市总部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召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宣贯培训会。邵阳市局制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宣传手册并开展专题培训。益阳市局结合《益阳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质量月”活动方案》工作要求,围绕“增强质量意识 推进高质量发展”主题思想,在全市开展《办法》的培训宣贯活动。 坚持宣传导向,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在《办法》施行前的过渡期,省局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提醒告知书》,并印发10000份提醒告知书下发各地,张贴在全省的商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醒目位置;畅通投诉举报通道,鼓励群众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力量,让群众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全省系统发布消费提示156篇,开展媒体宣传报道111次。 长沙市局发放张贴相关宣传海报20000余份,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全市大中型超市微信群、农贸市场微信群等多途径宣传引导,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认识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照明等设施的危害性、违法性。张家界市局印发宣传资料2000份发往各区县。湘潭市局印发《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5000册,通过监管工作群、农贸市场工作群、重点企业工作群将《办法》进行宣传、学习,并与农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在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店张贴《关于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的告知书》3000份。衡阳市局在市场监管公众号发布《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提醒告知书》,并在全市各县区超市、水果店等经营场所发放《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3000余份。(供稿:食品经营处 管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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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xxx/xtdtx/202312/t20231218_32514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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