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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跟踪评价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24 21:55:19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要求,我办于今年11-12月组织开展对我省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的厦门市跟踪评价工作。现将跟踪评价情况公示如下:
今年11 -12月,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3版)》标准,我办组织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我省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的厦门市开展跟踪评价工作。经汇总各部门审核检查情况得出以下结论:
一、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经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资料审核,在党政同责、工作机制、风险监测与交流预警、源头治理、粮食质量、过程监管、食品抽检、执法办案、宣传工作、投入保障、装备配备和监管专业化水平、检验检测、应急管理、管理责任、过程控制、产品追溯、诚信建设等方面工作资料完善,达到年度工作要求。
二、现场检查情况良好。11月14—17日,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3版)》要求,我办组织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及部分设区市食安办推荐人员组成的现场检查人员分明查和暗访两种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其中,明查由8个小组开展,共随机抽取检查20个业态54个经营主体,受检主体覆盖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等区6个以上街道。暗访由2个小组开展,检查范围覆盖2区4个街道,共检查4个业态24个经营主体。从现场检查情况看,厦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能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被检查的各农业种植养殖、粮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属地监管部门的督促指导下,能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但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还存在薄弱环节,个别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不合理、个别超市散装食品未采用加盖防护措施等问题。
三、综合评价:厦门市全面落实党政同责,扎实推动“两个责任”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和风险监测,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生产、流通、餐饮等各环节监管,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推进食品安全共治共享,不断巩固提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成果,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跟踪评价要求。
以上情况公示时间自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2日,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联系电话:0591-83613066 传真:87873561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312/t20231219_63559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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