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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所有妇女生育医疗费用均有相应政策安排予以保障

发布时间:2023-12-25 06:57:01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12月21日,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代表建议时表示,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均衡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所有妇女生育医疗费用均有相应的政策安排予以保障,都可通过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待遇。就业女性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或灵活就业女性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实现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的人群全覆盖。

  对于高校适龄学生尤其是硕士、博士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问题,国家医保局表示,在校学生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享受普惠性财政补助,解决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的待遇享受问题,其中,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保障范围,产前检查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持续做好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加强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同时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共同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工作,更好保障其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内的各项医疗保障权益。

  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和生育保障权益

  国家医保局表示要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待遇保障。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内。为积极适应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和生育保障权益,已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指导部分地区开展了相关探索,总体效果较好。国家医保局将继续指导地方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积累实践经验,持续完善政策措施,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和生育保障权益。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引导地方扎实做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有关工作,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加强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强化生育保险基金筹资和运行管理,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更好保障参保人生育和医疗保障权益。

  加快编制各项规范 指导各地将治疗性辅助生殖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关于将辅助生殖等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家医保局表示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开始将一些辅助生殖项目纳入本省医保支付范围。同时也要看到,目前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可及性不高、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够规范、机构管理等同群众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加快编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等学科项目规范立项指南,指导各地按程序逐步将医保能承担的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费用可控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努力减轻不孕不育患者和家庭经济负担,推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312/t20231222_414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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