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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6 08:53:47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第21号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四川省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3年度年度报告。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经营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c.gsxt.gov.cn)网页,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栏目项,按照经营主体类型登录后,点击“年度报告填写”栏目项即可填报年报。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填报:一种为工商联络员登录,点击“工商联络员登录”菜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凭自设密码登录填报;若是首次登录,可通过点击“获取初始密码”菜单获取初始化密码(密码通过短信方式发送到工商联络员备案手机号码)登录。另外一种为电子营业执照直接登录。

  个体工商户登录公示系统,点击“个体工商户登录”菜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和“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登录填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时,英文字母大小写均认可通过);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到其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表格后填报提交。

  三、经营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未报送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年报的经营主体,应对未报年度的年报进行补报。补报后,再报送2023年度年报,并及时到其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报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不再硬性要求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补报,允许自行网上补报并关联修复相关信用记录。

  四、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五、有关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和指导,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c.gsxt.gov.cn)查看。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4/1/2/451dfdfb3838489ba3b29931a06687c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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