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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灯”违法性行为,如何查处?如何鉴别?操作指南来了!
发布时间:2024-01-11 22:08:54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2023年12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一规定的实施,意味着“生鲜灯”将被列入禁用范畴。
存在了数十年之久的“生鲜灯”被消费者诟病已久。特别是鲜肉、肉制品摊位上,“生鲜灯”常被称为“美颜滤镜”,为变质肉、注水肉“遮丑”,误导消费者的感官判断。
当下,政策过渡期刚结束,生鲜市场撤灯情况如何?执法部门怎么检查是否使用生鲜灯,怎么鉴别?商户如何选购生鲜灯?以下三个地方市场监管局文件,是这样规定的!
一、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文件规定:11.5 不应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肉类销售区色表特征应为暖白光,相关色温值宜在2700K~6500K,光源一般显色指数不低于80。
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光源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上海)等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20)等规范要求,建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选购照明灯具时,重点关注以下技术要求:
1. 灯具显色指数≧80;
2. 灯具色温在3300K~5300K范围;
3. 不应选用光源中带有红色、绿色等单色光源;
4. 选择不改变光源颜色的灯罩。
名词解释
显色指数用于评价光源发出的光线对于颜色的还原能力。一般显色指数Ra越高,表示在这类灯光下的物体颜色越接近其真实颜色。一般建议选择灯具的一般显色Ra要在80以上才能较好地反映物体的真实颜色。
相关色温是通过比较一个光源发射出的光色和某一温度下的黑体辐射的光色最接近时,便把此时黑体的温度表示为光源的相关色温(一般简称色温)。低色温的光色偏黄,高色温的光色则偏蓝。室内场所一般建议选择色温在3300K~5300K范围内的照明光光源。
三、南京市市场监管局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强化全市食用农产品“生鲜灯”整治的工作指引》。
01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适用对象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根据市场经营实际和相关分类实践,“生鲜灯”整治适用业态主要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平价店等各类经营单位和经营户,适用品类主要包括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
02工作目标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整治工作应当围绕这一判定标准执行,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倡导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的目标。
03禁止使用情形
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上述判定原则,为杜绝经营者“变相”“擦边”使用“生鲜灯”的行为,提出以下禁止情形:
1.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
2.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
3.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
4.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
5.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
速冻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水产品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也应当符合上述照明规定,不得出现违规行为。
04工作要求
12月1日起,各类市场主体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南京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宣传动员和监督检查。针对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原文链接:http://www.shanxi315.org.cn/index/index/detail?id=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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