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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19 04:13:38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有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破解企业被冒名登记难题,强化对提交虚假材料责任人的惩戒,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执行。

  《规定》指出,一是坚持源头预防。为在登记注册环节更好防范假冒他人身份行为,明确自然人和企业作为出资人都需要配合登记机关进行身份核验;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出资行为的管理,明确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查验比对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不符合有关登记申请规定的,不予登记。二是坚持全程防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登记程序、对已立案调查的企业依法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三是破解查处难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行为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明确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四是严格规范企业登记代理行为。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有关违法代理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并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规定》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规范企业登记管理秩序,做好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切实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qgxx/gjscjdglzj/202401/t20240116_6510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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