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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4-01-19 06:02:25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保健食品、糕点、酒类、蔬菜制品、食用农产品等5类食品31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07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见附件)。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滁州亭之源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滁州明光市女山湖酒业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滁县大曲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滁州明光市女山湖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池州贵池区尚客优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铜陵市胡玉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酥糖,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池州市贵池区天鲜配超市销售的、标称池州市贵池区乌石吴氏食品厂生产的八珍糕,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黄山市歙县新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金诚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山东金诚煌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不是包装上标称企业生产。

  五、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昆江时代城市超市店销售的、标称安徽马头墙酒业有限公司(芜湖)生产的弋江大曲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安徽圣焱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阜阳)销售的、标称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圣焱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阜阳)生产的保罗牌葛根灵芝孢子粉胶囊,霉菌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x
2.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
3.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
4.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5.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amr.ah.gov.cn/xwdt/gsgg/149074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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