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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春节期间网络交易行为的提醒函

发布时间:2024-02-05 21:05:07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第三方合作单位:

  2024年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春节期间网络交易行为提醒如下:

  一、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平台经营者要完善内部检查监控制度。加强对入网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依法及时排查清理证照不全的入网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入网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入网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清晰辨认。加强对入网经营者依法依规“亮照、亮证、亮规则”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等相关权利。不断优化平台协议规则,加大对平台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审核,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

  二、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标识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借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发布宣扬奢靡之风、拜金主义、过度消费等内容的广告。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发布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广告。

  三、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和禁止、限制参加其他平台促销活动。不得存在“虚拟奖”“内定中奖”等虚假促销行为,有奖销售活动必须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活动详细规则。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刷单炒信、虚假评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虚假销量和好评率。

  四、规范价格行为。平台经营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米面油菜肉蛋奶、地方特色食品、文化娱乐、酒店住宿等民生消费重点领域的价格管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平台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禁入网经营者销售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非法宣称功能的食品以及声称保健功能的非保健食品。要强化经营者资质审核,检查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要以大宗食品、节日时令食品等为重点,加大风险隐患自查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源头追溯机制,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坚决守好食品安全底线。要把好外卖入网经营关,排查清理无实体店铺、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三无”外卖。全面推广使用“食安封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平台经营者加大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使用假冒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行为抽查力度,对抽检到的假冒伪劣商品及时采取禁限措施,严格执行问题商品处置规定。要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GB/T 39550-2020),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七、严禁网售禁限售商品。平台经营者要做好违法违禁商品核查,及时发现并下架禁限售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涉军、“专供”“特供”商品、过度包装商品、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及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使用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的商品、非法销售塑料制品以及各类重大活动相关的“纪念币”“纪念章”等违法违规产品。

  八、切实维护外卖骑手权益。科学设置劳动报酬规则,加强交通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要完善平台企业区域管理制度,完善骑手沟通申诉“绿色通道”,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和设置风险处置专员。要杜绝欠薪事件发生,坚决防止因权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要建立诉求反映渠道,当外卖骑手发生权益纠纷,强化第三方合作单位的举证责任。

  九、及时化解消费纠纷。积极履行消费者安全保障、售后“三包”和“七日无理由退货”等义务,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商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矛盾纠纷处置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着力深化政企合作。平台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平台自治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共同引导平台内经营者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amr.ah.gov.cn/xwdt/gsgg/149150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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