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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6 00:13:36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加强全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提升检验检测有效性和公信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定于即日起至2024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方式

  采用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区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分三个阶段:

  (一)全区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二)各地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各地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对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三)自治区级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从全区机动车检验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120家机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重点检查任务

  (一)全区机动车检验机构要压实主体责任,对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全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联网监管实施办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等规定全要素开展自查自纠,重点自查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是否具备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等。

  (二)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联网监管实施办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使用作弊器伪造排放检验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

  (5)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

  (6)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7)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8)使用作弊设备篡改检测过程数据。

  (9)尾气排放检测存在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人为干扰检验结果的现象。

  (10)车辆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中途拔出采样管。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1)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2)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3)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3.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4.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5.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6.未按要求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情况。

  7.检查上一年度受到立案处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已整改到位,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相关部门应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机动车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贿受贿、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工作实施安排

  (一)全区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自查(2月底前)

  全区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完整、客观、真实和可追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于出具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如实填写《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自查表》(见附件1)。对于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及时处置,准确分析、有效改进,切实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发生。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以备待查。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辖区机动车检验机构督促、指导,及时将机构自查整改工作要求部署到位。

  (二)各市开展排查整治工作(3月底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研究,根据本级工作重点和监管实际,结合2024年春节及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排查工作部署要求,对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2023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检验情况,严厉查处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自治区级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4月至6月)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120家,现场检查工作分组实施,检查组由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各随机抽取2名行政检查人员,同时,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选派2名技术专家,与各市行政检查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自2024年4月起对抽取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检查,按照《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所列内容进行逐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密切协作,共同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市应将机动车检验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比例,在配合完成自治区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基础上,应进一步组织开展辖区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在资质认定管理和行业管理上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惩戒,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三)恪守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依法履职。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各地监管实际,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机动车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壮大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检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及时收集反馈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信息,总结报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重要问题、成果、典型案例随时报送。

  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明确1名具体负责协调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的联络员,于2月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分别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监管处、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管处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农贵林、许晓洁;联系电话:0771-5360210。

  自治区公安厅联系人:张军;联系电话:0771-5576986。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系人:樊勇吉;联系电话:0771-5561758。

   

  附件:1.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自查表

        2.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23日        

  

  

  文件下载:

  附件1.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自查表.docx
附件2.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docx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zwgk/tzgg/t179449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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