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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消保委秘书处快速调处一起保健品消费纠纷

发布时间:2024-03-28 06:19:31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315

   3月20日上午,蚌埠市消保委秘书处快速调处一起保健品消费纠纷。消费者张某从到消保委秘书处投诉到全部拿回购货款4000元仅用一小时。

   据悉,消费者张某3月18日在我市一展销会现场闲逛时,展会参展商的销售人员向其发送传单介绍玛卡保健品的功效,介绍后又将其带到展台前,引导其与另一位女士一起购买。张某原本只想了解一下产品,好的情况下买100元左右的产品回家试试。不想经不住销售人员的百般宣传和那位早在摊位前“等”他合伙购买产品女士的规劝,两人共购买了8000元产品,张某分得4000元的保健品,还未等张某考虑清楚时,商家已经将玛卡打成粉状。张某当时未带够钱,想少买时,商家称可以到他家去拿钱。

   3月19日,张某通过上网查询玛卡并没有商家宣传那么多神奇的治疗效果。在与商家协商退货时,双方未达成协议。3月20日上午8时,张某早早的等在市消保委秘书处办公室门前,希望能为他退掉产品。秘书处负责人在了解情况后,发现张某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仅凭他口头陈述材料,若消保委工作人员贸然介入,很难达到让商家自愿退货的效果。随后秘书处工作人员建议和张某再去销售现场到该公司位于展会北面的摊位进行暗访该公司的销售情况,并进行录音取证。果不其然,在销售现场该公司销售人员又如法炮制地对消保委工作人员进行了一遍玛卡保健品夸大宣传,妄图再次实现销售。在证据确凿后,张某和消保委工作人员拿着录音证据找到该公司现场销售负责人,摄于法律威严,该公司当场与张某自愿达成退款协议,现场退还张某4000元购货款。

   在此,蚌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有病到医院,买药到药店。保健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的规定,消费者若在展销会结束后发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完全可以依法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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