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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31 05:52:10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市监发〔2024〕167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电梯检验检测改革工作实际,现将我省贯彻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4年4月2日起,全省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工作,全部按照总局《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实施。

  二、自行检测条件

  电梯自行检测,是指电梯使用单位为保证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电梯的使用安全而自行开展的,或者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开展的检测活动。也可以委托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自行检测。

  电梯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梯检测质量,确保所使用管理电梯的安全运行。

  在我省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符合检测规则要求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一)检验机构

  1.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核准的甲类A1级、A2级检验机构,且核准项目包括TD1。

  2.对于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二)检测单位

  1.使用单位。仅可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电梯实施自行检测。配备与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至少一名电梯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人员,两名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所有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实施现场检测的人员中,以及审核检测报告的人员中,应当有与使用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且由使用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全职人员。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

  2.维护保养单位。仅可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实施自行检测。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与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至少一名电梯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人员,两名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所有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实施现场检测的人员中,以及审核检测报告的人员中,应当有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且由维护保养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全职人员。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

  3.检测机构。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且核准项目包括电梯检测(T1或TC)。

  凡在我省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机构,要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至少在我省常驻3名检验师、6名检验员,常驻的检验师中明确技术、质量负责人和检测责任师各1名(技术、质量负责人不能兼任检测责任师)。在开展检测工作前,须在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报送常驻人员名单(人员变动要及时告知)。不得将检测业务转包、委托其它第三方。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的仪器设备室等固定场所。仪器设备应当是检测单位自有产权,至少包括限速器测试仪器、转速或者速度检测仪器、噪声检测仪器、直尺、塞尺等。按照《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附件D2.4条以及检测规则2.5条编制作业指导书。配置与电梯检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要对每部电梯的检测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视频和音频记录,视频能有效识别检测人员身份、所检电梯信息、检测内容、检测时长等信息,音视频记录至少保存13个月。

  电梯使用单位要及时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中的全部内容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电梯使用者阅读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三、严格确定检验检测周期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确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测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按照周期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对非检测周期内的电梯进行检测。

  对于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时间的,以电梯制造(出厂)时间所在年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基准年份;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和制造(出厂)日期均不能明确的电梯,视同使用超过15年,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对于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与最近一次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不一致的,或者监督检验合格月份无法确定的,以最近一次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

  四、检验检测业务办理

  全省电梯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申报和自行检测业务办理以及检验、检测单位关于检验检测日期、检验检测人员的安排情况,均通过陕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网址:http://sxtzsb.sxsei.com)进行办理。

  检验、检测单位在开展电梯检验、检测业务前,需在陕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申请业务账号。未在我省办理备案的电梯检测机构需填写《在陕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申请表》(见附件),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开通业务账号,即可在我省开展电梯检测业务,并在首次开展检测工作前,告知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电梯检测单位要及时将电梯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告知电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存在较严重不符合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整改完成后,使用单位要及时通知检测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检测人员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检测单位在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在检测工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和相关资料上传至陕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

  五、使用标志的换取

  (一)安装后新投入使用的电梯,在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二)在用电梯经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后,由相应的检验机构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加盖检验专用章;

  (三)在用电梯自行检测后,由使用单位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各综合检验机构要对各检测单位检测的电梯信息做好登统计。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电梯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要深刻认识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含义和重要性。严格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明确的周期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确保本单位使用管理的电梯安全稳定运行。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二)严格按规则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电梯自行检测的市场属性,不得对电梯检测单位在辖区开展业务划定范围、片区或设置任何限制条件。要进一步压实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好电梯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等制度。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检验、检测环境。

  (三)加强电梯检测质量监管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及电梯检验、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未及时上传报告及相关资料、资源条件不能持续满足要求、涉及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等情形的,要及时报告省局特设局,暂停其在我省的电梯检测业务。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中出具虚假报告、检测人员无证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将相关检验、检测、审核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省局特种设备局联系人:吕腊松,联系电话:029-86138285;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技术人员:李静,联系电话:18991272605。

  附件:1.在陕开展电梯检测业务申请表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

  在陕开展电梯检测业务申请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公地址

  核准证(许可证)号

  法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单位类型

  £检验机构 £检测机构

  £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

  常驻总人数

  常驻持证人 数

  检验师

  检验员

  序号

  姓名

  持证类型

  联系方式

  备注

  我单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具备在陕开展电梯检测条件,持续保持各项资源条件齐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检测业务,确保电梯检测质量,自觉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电梯使用单位申请时不用填写“核准证(许可证)号”一栏。

  2.人员情况可另附页。

  3.该申请书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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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namr.shaanxi.gov.cn/info/1467/286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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