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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禁止设置在住宅建筑内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设培训点

发布时间:2024-03-31 07:38:52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市教委、市文旅局近日发布《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依据《标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类,主要开展以培养兴趣爱好、提高艺术素养和综合素质、推进全民艺术普及为目的的非学历类教育培训。已实际开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机构,须按《标准》重新审核准入。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含有“文化艺术培训”字样。培训机构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中央”“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场所的所在建筑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开展培训教学的单个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美术、音乐、戏曲戏剧、曲艺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机构施行“一证一址”“一证一照”,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教学和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教学人员的姓名、照片、培训班次等信息应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培训对象年龄、认知程度等相适应的培训课程,选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匹配的培训材料。

  按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可采用一次(一课)一结和预付费两种收费方式。通过预付费收取费用的,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记者 李祺瑶)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03/t20240329_428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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