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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调解汽车消费纠纷 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4-04-05 02:51:26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315

  2024年4月3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收到一面由消费者赠送的锦旗“品德高尚 热心为民”,以表达对工作人员在解决消费纠纷中展现出的耐心与专业调解工作的高度赞赏。

  回顾事件始末,3月29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区政府12345平台转派的投诉单得知,消费者吴先生于3月5日在区内某4S店购置了一辆价值176800元的新能源汽车。购车前,吴先生明确提出不接受试驾展示用车,商家销售人员对此表示认可。然而,在提车当天,4S店却提供了一辆展示用车。尽管吴先生当时即提出异议,但在销售人员的劝解下并未坚决要求退车,最终将该车辆提走。事后不久,吴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空调无法正常制冷,遂于3月19日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但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他认为这一服务极不合理,并致电寻求监管部门核实事实,同时强烈要求全额退款及保险费用的报销。

  针对此投诉,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于4月1日迅速行动,成功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共识。最终决定,4S店需负责免费修复车辆空调问题,并对消费者作出实质性补偿,具体方案为支付7000元现金以及赠送价值5000元的维修套餐(其中包括两次免费保养、赠送汽车电池护板以及品牌车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晓其所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尽管吴先生在签署购车合同时已明确声明不接受展示用车,但在商家交付的是展示用车时未能坚持退换要求,导致购买行为成立。而4S店在交付车辆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也未严格查验车辆性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易损零部件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时,消费者有权选择修理者享受免费修理服务(包含免收工时费和材料费)。鉴于吴先生在购车后一个月内就发现空调存在故障,4S店确实应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这次调解工作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维护。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4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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