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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05-01 22:05:25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四川省新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5100001810815

  法定代表人:郑欣

  住所:成都市新二村49幢柳苑7楼

  经营范围:室内装饰与设计;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包装材料;生产、销售家具。

  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3月4日,我局收到邬悦希递交的《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备案)表》,反映“其被四川省新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被登记为股东,现申请撤销股东冒名登记”,我局依法受理。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调查程序,依法开展调查。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1999年1月12日,当事人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四川省新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1998年1月5日》中“邬悦希”非邬悦希本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名,对相关签名不予追认,邬悦希否认提供身份信息用于该当事人设立登记及参与经营管理等。我局通过国家信用网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进行挂网公示,法定期限内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1999年1月12日你单位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时,提交含有“邬悦希”签名及身份信息的登记材料属于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月12日作出的四川省新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中邬悦希为股东的登记(备案)事项。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旼 邓小波   联系电话:18190888382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4/4/30/5e49c1a7e56344e38489023f1b5d678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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