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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强化网络平台经营行为提醒函
发布时间:2024-05-02 00:15:56作者:佚名 来源: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一”假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西宁市市场监管局、西宁市消费者协会发布强化网络平台经营行为提醒函,提醒告诫广大网络经营者,要坚守法律底线,履行法定义务,诚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加强网络经营行为自律,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不得利用网络标示虚高的划线价(原价)以及虚假的折扣价欺骗消费者。
三、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土特产品,非药用渠道农产品不得宣称治疗功效或暗示含有治疗功效。
四、不得在网络(含外卖平台)销售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和销售无厂址、厂名和生产日期的“三无”预包装食品。不得以其他肉制品冒充牛肉干制品销售。
五、坚守法律底线,不得销售危害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以及网络禁限售商品;不得销售“三无”儿童和学生用品;不得侵害网络消费者的“四项权益”(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维护公平竞争,不得恶意侵害网络经营者合法权益。
妥善保存购物凭证,及时理性维权。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索要和保存好相关证据,注意保存商品实物、外包装、页面截图及聊天记录,保留购物发票、小票等有效购物凭证。如遇问题可直接拨打网店经营者所在地的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小程序)进行投诉。对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警示。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DC6A37C9-67E7-4AF1-AE40-6FCF09E036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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