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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后成都包间费诉讼第一案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24-06-16 11:20:09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消委网
5月21日,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消费者刘威诉某餐厅纠纷案,进行宣判。驳回原告要求退还包间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餐厅提供实质性包间服务,且消费者在被告知的情况下享有选择权与协商权,收取包间费不具强制性。
新闻回顾:收380元包间费成都一酒楼被告上法庭华西都市报甘昕鑫
刘先生到成都市武侯区一酒楼用餐,因嫌大厅吵闹,点好菜后转到包间。结账时发现,包间的菜价不但比大厅上涨两成,还要被收380元包间费。刘先生认为酒楼收包间费属霸王条款。近日,他将酒楼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包间费380元。这起案件将于明日下午开庭审理,据了解,这也是自新《消法》实施后,成都有关包间费诉至法院的第一案。
包间里荤素菜涨价了
2月19日,刘先生陪着9名客户来到红牌楼附近一家名为“蓉杏酒楼”的中餐厅用餐,“起初,我们坐在大厅,也把菜都点好了。但是觉得有点吵,就让服务员给我们换到包间。”刘先生说,这家酒楼是新开的,以前从未来过,并不知道包间要收包间费,服务员也没有告知。
当刘先生一行来到名为“渔舟唱晚”的包间时,服务员看他手中提着两瓶白酒,提出自带酒水要收酒水服务费,一瓶100元。“服务员还说,包间的菜单和大厅的不一样,会贵一些。”刘先生说,他发现素菜贵了十几元,荤菜则贵了20到30元不等。他认为,既然包间的菜品价格贵了20%,是不是服务费也包括在内,“可能就没有包间费了。”
包间用餐加收380元
当天中午12时40分左右,刘先生用餐后,委托朋友买单,他自己先回到车上。“结果朋友出来和我说,酒楼没收我们酒水服务费,但收了我们380元的包间费。”刘先生看着手里的消费清单,总消费1478元,其中菜品价值1026元,包间费380元,但因为活动减免了82元。
“最高法已经明确了包间费属于霸王条款,怎么还要收包间费?”刘先生十分困惑,回到办公室后,他找到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将酒楼起诉至武侯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支付的包间费380元。该案将于明日下午开庭审理。
记者调查
不同包间收费不同
满了额度才能免去
昨天中午,记者来到位于成都市红牌楼长城西一路的“蓉杏酒楼”。据店内服务员介绍,每个包间收费不同,“最便宜的200元,最贵的680元。”该服务员称,当消费者的消费金额超过包间费的10倍时,可以免收包间费。
“只要满一个额度,就可以免去包间费。”服务员说,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都能消费满包间费的10倍,从而免除包间费。服务员说,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又没在酒楼购买饮料,将被收取一桌100元的酒水服务费。
律师说法
满10倍免包间费
本质属“霸王条款”
律师陈小虎认为,酒楼先是未明确告知在包间用餐是要收取包间费的,侵犯了刘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其次,包间内的菜品价格已提高,酒楼在刘先生结账时提出收取包间费属于强迫交易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说是消费满了10倍,就能不用支付包间费,但实际上就相当于给消费者设立了一个最低消费标准,本质还是属于霸王条款,只是说法变了。”
成功案例:餐厅收包房费被诉法院判决返还 法制时报
为庆祝升职加薪,蒋先生请同事到某餐厅“大搓一顿”,不料结账之时,被告知要另付80元包房使用费。争吵半小时后无果,蒋先生无奈先行给付80元包房使用费,而后,蒋先生将餐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某餐厅返还蒋先生包房使用费80元。
案情:
餐厅收80元包房费起纠纷
蒋先生诉称,他因升职,于2013年8月15日在被告餐厅宴请同事,餐后结账时该店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80元的包房使用费。但是该店在他订餐过程中并没有告知他需要包房使用费,其行为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该餐厅返还包房使用费80元。
某餐厅辩称,餐厅要求服务人员在顾客预订包间时必须向顾客提示包房使用费收取事宜。蒋先生在进入大包间前服务员就已经明确告知需要支付80元包房使用费,现店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侵犯原告权益的情况。某餐厅提交前厅服务培训教材、员工培训档案、照片(拍摄时间为2013年9月20日)等,证明就包房使用费相关事宜已经向员工进行培训并进行告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餐厅提交的前厅服务培训教材、员工培训档案,仅与该店的员工内部管理规程相关,与是否提前告知蒋先生包房使用费并无缺乏直接的关联性,而照片虽可以确定在2013年9月20日餐厅包房内悬挂了“本包间收取80元包间使用费”的提示牌,但该证据的形成时间晚于该店向蒋先生收取包间使用费的时间。法院最终确认餐厅未事先告知蒋先生关于收取包房使用费事宜,其行为侵犯了蒋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使蒋先生失去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最后,法院判决餐厅返还蒋先生包房使用费80元。
法官释法: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法律要平等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消费服务提供者的正当经营权。作为消费者,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与之相对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即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系其选择权的基础,只有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信息后,才能行使消费者的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法官提示:
就餐后一定要索要发票
本案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关于包房使用费的收取问题在各个餐厅做法不一致,有些餐厅收取包房使用费,而有些餐厅不收取,让许多消费者颇为迷茫。
作为消费者,就餐前一定要向餐厅核实是否收取包房使用费以及收取的标准,同时,就餐后,一定要索要正规的发票或者收据,为以后维权保留相关证据。作为餐厅经营者,一方面应加强员工培训与管理,促使本餐厅服务人员向就餐者全面介绍相关情况,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应在大堂、包房内等悬挂相关告知或者在菜单内加以标注说明等,确保全面履行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以免引发纠纷。
原文链接:https://www.gdcc315.cn/html/web/yajf/42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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