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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四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4年第4批 总第105批)

发布时间:2024-07-02 19:45:00作者:佚名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办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部署,守住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一批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铁拳”行动第四批)。

  案件一:衡水市冀州区钟爱电动车经销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有关案件线索,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冀州区钟爱电动车经销处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经销处销售的型号为TDT1082Z-A的格林豪泰牌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存在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案件二:平乡县智亮电动自行车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案件线索通报,邢台市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乡县智亮电动自行车厂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为飞亚迪牌TDT001Z)“车速限值”“反射器”“照明”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2.91万元。

  案件三:盐山县金顺车行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盐山县金顺车行销售的型号为TDT565Z的哈牛牌电动车自行车所装载电池与产品合格证电池参数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案件四:张家口市宣化区鼓楼南街财神庙商业街爱玛电动车专卖店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宣化区鼓楼南街财神庙商业街爱玛电动车专卖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拆除、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0.7万元。

  案件五:衡水市高新区俊福车行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有关线索,衡水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俊福车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摆放的冠能6代B60-D、整车编码779422437203452,型号TDT1413Z的5辆电动车,车身两侧的防撞杆与电动车合格证、说明书不一致,存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0.6万元。

  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10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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