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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解读(七)
发布时间:2024-07-12 01:25:22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免费试用、免费赠送、免费体验……不少商家会通过“免费”来吸引消费者,但发生纠纷后又拒绝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经营者不能以免费推卸责任,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四川省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政金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题一:《条例》中针对“免费不免责”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免费不免责”的规定体现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具体规定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如:2021年6月,郭某在某公司旗下油气站加取天然气。该公司规定,加油150元以上或者加气30元以上,免费送自助洗车票一张,由车主自行驾驶车辆进入洗车室内,机器自动洗车。洗车过程中洗车设备将郭某车上的天线设备刮断,但公司拒绝赔偿。后郭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定某公司承担维修费800元。
问题二:如果试用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身体伤害的,商家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无论是付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还是免费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因此造成消费者身体伤害的,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
问题三:如果商家提前明确“赠品出现问题一概不负责”,是否违法?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赠品也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商家以明确“赠品出现问题一概不负责”免除其责任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家即使明确“赠品出现问题一概不负责”,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四:消费者因赠品受侵害如何维权?
第一,消费者要树立维权意识,留存好购买商品时的合同、小票、发票、收银条等证明合同关系的证据;若未即时履行的合同,可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对于赠品或免费提供的服务,应尽量在合同中载明或以拍照等方式予以固定。
第二,消费者因赠品受侵害时,消费者应当立即就受到损害的事实(如赠品无法正常使用、身体受到伤害的则应提供就医证明或医疗费凭证)进行固定,第一时间将受到侵害的事实告知商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消费者可以就赠品与商家协商退货、更换、修理或者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或者消委会投诉,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shanxi315.org.cn/index/index/detail?id=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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