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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被拆致客流减少,商铺的损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4-07-17 04:47:28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花高价购买的地下商铺,未经业主同意,两部电梯便被物业公司全部拆除,便利通道的消失使得客流量锐减,损失究竟谁来承担?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电梯被拆除而导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物业公司将电梯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购买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广场负一楼的地下商铺,由某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2011年8月,某物业公司在未征得地下商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商场一楼至负一楼区域的两部手扶电梯拆除,并将拆除后的公共区域对外出租收取租金,造成通行不便,导致地下商铺顾客大量流失。黄某及地下商铺的其他业主代表多次与某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尽快恢复电梯原状,有效引流顾客到负一楼消费、增加人气,某物业公司承诺包租期满后交付给各业主时再恢复电梯原状。

  2017年包租期到期后,两部电梯依然没有恢复,且物业公司更是于2019年封闭了商城进口侧门,导致客源进一步减少,大量商铺处于空置状态,黄某的经济收益受损严重。

  2023年6月,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恢复电梯原状,并赔偿其因拆除公共手扶电梯后客源流失所致损失,共计4.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金额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实地查明,该广场负一楼A、B区的商铺多处于空置状态,仅有负一楼A区的十余户商铺正常营业。案涉两部被拆除的电梯位于某广场大门口,系通往负一楼A、B区重要的通道之一。原告在购买商铺时,周边已经设置了电梯作为吸引顾客的重要设施。然而,被告在原告购买商铺后不久将其拆除,这势必会影响到商铺的人流量。

  综合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其有义务对商场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以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被告不仅后续未对手扶电梯进行维护管理,反而未经商铺业主同意而拆除,致使原告商铺一直处于空置状态,产生较大租金损失,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构成违约,故法院认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关于赔偿的金额问题,由于案涉被拆除的电梯给商铺带来的人流量无法确定,对商铺收入的影响亦无法确定,且近年来案涉商铺所处的某广场受周边道路施工、市场环境、招商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身人流量就不大,之后受到疫情影响,人流量更是大幅下滑,拆除电梯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难以准确衡量。但被告提供瑕疵服务的违约行为客观上必然会影响原告商铺的使用和收益,确给原告造成相应损失,故法院酌定被告参照物业费标准向原告进行补偿。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某物业公司将手扶电梯恢复原状,并向黄某赔偿损失4.5万余元。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记者 蔡蕾 通讯员 刘雨舒 孟涛)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7/t20240716_443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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