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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归责问题
发布时间:2024-08-24 04:07:39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饲养动物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饲养动物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带来了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频繁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归责原则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对一般侵权责任、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等作出了专门规范。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应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不同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不同的案情。
一、一般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适用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后,动物饲养人虽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作为首要归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了法律要求动物饲养人对动物潜在危险性及损害发生后应承担的责任要有充分的认知:动物天生具有致人损害的风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强化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感,促使更加谨慎地管理自己饲养的动物,保证其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以减少损害责任纠纷的发生。
二、特定情况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动物园内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又称过失推定责任原则,在该适用原则下,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举证证明自己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没有过错;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在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动物园需要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旨在平衡动物园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既强调动物园在管理和控制动物方面的重要责任,也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中,还存在一种混合责任原则。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在这种混合责任原则中,受害人具有选择权,其既可以选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选择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依据第三人的过错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混合责任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关照,赋予受害人选择权,目的是使其能够选择最有利的赔偿途径,无论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还是第三人,都有义务赔偿受害人,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在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实践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承担可能会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划定责任时,既要注重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综合考虑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有无过错以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动物园的实际情况等,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责任分配。
(作者为南通大学法学院 宋词)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llyj/202408/t20240822_451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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