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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新安装的品牌空调是二手机,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4-08-31 16:00:15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KTV门店老板小曹发现自己新采购安装的空调在使用时频频出现故障,经查询得知竟全是二手空调。日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空调销售与安装的承包方收回全部空调和相关设备材料,退还KTV门店设备款和运输安装费用。

  2022年5月,小曹为自己新开张的KTV门店购置空调,与安心机电公司签订设备销售与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心机电公司承包KTV空调、新风及空气能设备等主要设备的采购安装,包干价为29万元,并明确约定其中包含格力牌空调设备26套、对应的控制器26台。合同签订后,安心机电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小曹催款,表示若不及时付款,格力会取消订单,经协商,最终小曹分数次共支付28万元。

  投入使用后,空调多次出现质量问题,KTV门店便委托格力品牌授权的公司查询设备的溯源信息,得知设备在格力系统中显示的安装时间和地址与实际安装时间和地址均不符,初步判定机器是正规格力空调,但所有设备购买及安装时间均在2021年及之前,为二手空调。

  因多次协商索赔未果,KTV门店诉至法院,要求安心机电公司收回设备材料,退回货款并三倍赔偿,退回运输及施工费。安心机电公司辩称,其安装的空调均是从长沙市专门销售旧空调的公司采购的二手空调,但在较长时间的安装过程中,其从未向小曹和KTV门店出具新空调合格证、保修书、使用说明书、全套包装等材料,对方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应视为默认约定的设备为二手设备。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曹作为KTV门店的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与安心机电公司签约,合同成立且真实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由注册成立的KTV门店承受,原告主体适格。签约后,安心机电公司在与小曹沟通时明确说明已向格力下单,要求尽快付款,且双方约定的空调价格与原装新机市场价相近,合同中亦未明确指出双方约定的设备为二手空调,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设备应为格力品牌的原装新机。小曹已付款,安心机电公司也应依约履行。现安心机电公司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二手空调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及诚信经营的义务。

  再者,品牌家电产品的价值还体现在后期保养、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上,小曹选择购置在市场上知名度、认可度较高的品牌空调,自然包含其预期可享受有保证的售后服务。安心机电公司明知所有设备均为二手采购,且部分可能已过保修期,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事先向小曹或KTV门店披露过案涉空调可能无法享受生产厂家统一售后服务的情况,可以认定安心机电公司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或就违约责任达成一致,KTV门店要求安心机电公司退货退款的请求合理。

  小曹出于经营KTV的需要采购空调,在与安心机电公司签约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多种方式达成合议,在沟通地位、营利目的上双方处于对等状态,此时作为购买方的小曹不属于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范畴,故对KTV门店主张的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安心机电公司收回26套空调设备、对应的控制器和主要材料,并退还货款176475元、运输费及施工费13600元。一审判决后,安心机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记者 陶琛 通讯员 袁千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社会中的弱者、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社会组织和单位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虽然也可以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签约,但主要是从事营业执照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不具备生活消费需要,且在消费关系中,就交易经验、交易能力、信息获取、谈判地位等方面并不和自然人一样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将其排除在消费者范围之外。如果单位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虽然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但双方均可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可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安心机电公司的行为明显违约,违背了民事活动基本的诚信原则,因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支持了KTV门店要求安心机电公司退货退设备及运输安装费用的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KTV门店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经营者树立契约精神,守法诚信经营,有助于促进电器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电器窜货、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现象常有发生。法官提醒,在购置空调等家电时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技术成熟且有售后保障的品牌产品,注意查看条码信息、认证标志是否完整,机组铭牌出厂编号是否清晰,必要时拨打品牌官方电话查验确认。购物后,应保留好购物凭证和售后服务卡,若有毁损或异常情况应保存证据,及时和商家沟通反馈,协商不成可合法维权。经营者亦应诚信守德,万不可虚假宣传、欺诈蒙骗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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