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地方打假 > 铜陵市义安区2024年上半年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五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铜陵市义安区2024年上半年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五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31 15:48:48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315

  铜陵市义安区2024年上半年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五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水果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简介】接到投诉人举报线索,经查,自2022年11月中旬开始,义安区五松镇某水果店在“饿了么”外卖平台超范围经营冷食“水果捞”,售出的“水果捞”共计109份,经营额合计为2103.30元。当事人某水果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3.30元;罚款2000元,合计罚款4103.3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互联网时代,“私房菜”、“自制小吃美食”等通过多种网络社交平台出现在大众眼前,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准入制度,进行最严格的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和安全自查,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某干货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某干货商行与某干货店分别于7月15日、7月12日自某干货铺处购进了1包小红尖辣椒、越南干辣椒,后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某干货商行与某干货店分别提供了某干货铺开具的7月15日红尖椒(950元)、7月12日干辣椒(850元)的销货凭证及其营业执照,证明不合格小红尖辣椒和越南干辣椒均来自于某干货铺,某干货铺对票据予以认可。当事人某干货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2000元,合计罚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不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进货查验制度是法定义务,该案的查处,对督促食品经营者规范履行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一定的警示和促进意义。

  案例三、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9日下午,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举报人称在某公司购物广场处购买的饮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日,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发现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在售。当事人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某公司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人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销售过期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极易腐败变质,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在本案中,某公司购物广场未定期清理过期食品,导致过期食品上架销售,已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市监部门依法打击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仅有效惩治了不法商贩,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警示震慑作用,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在此提醒各食品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经营管理,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切莫疏忽大意、存有侥幸心理。本案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时间被发现查处,体现了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守护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31日,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人投诉,称其于2023年10月28日在某超市购买的一瓶拜仁菲尔德? 鲜啤酒已过期。2023年11月2日,该局工作人员在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有:拜仁菲尔德? 鲜啤酒1瓶,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某超市现场未提供上述食品的有效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某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经营者应守法经营,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提高警惕,查看商品标签、说明书,避免因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损害,在发现相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案例五、某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案

  【案情简介】3月12日,义安区市场监管局局接义安区烟草专卖局移交案件,义安区某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当事人某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某超市作出罚款人民币9700.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某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侵害了其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切忌贪图便宜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卷烟,即无法获得品质保障,也间接支持了违法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43172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资讯网 dj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