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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业务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9-07 12:41:35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落地见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业务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将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印章刻制、基本账户变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等7个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联办事项高效整合,集成办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重构办理流程,优化前后置环节,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新模式。2024年5月底前,在全区普遍建立“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的高效办理。(详见附件1:事项清单)
二、业务方案(一)服务对象本方案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需要办理企业信息变更的企业。
(二)受理条件见附件2:受理条件清单。
(三)办理流程见附件3:办理流程图。
1.企业变更登记
企业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办理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分二种情形办理:
(1)选择个人股东(出资人)转让股权(出资额):须进行清税后,再选择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后办理清税以外的后续其他事项。
(2)其他一般情形办理。先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再办理后续其他事项。
对于办理除企业变更登记以外其他事项的,可在后续升级改造中实现点击该事项办理模块直接办理;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其他各部门业务存在业务联动的,可在后续升级改造中逐步实现各业务项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
2.企业印章刻制(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
企业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安部门对接“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相关工作人员核验企业刻章信息后系统分配刻章网点,刻章店鉴别和回收旧印章刻制新印章,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公章手续后,同步自动将办结信息反馈“一件事”管理系统。
3.基本账户变更
(1)企业变更登记完成后,由市监部门将办件信息流转至开户银行进行变更预约,企业携带材料前往线下进行业务办理。
(2)商业银行按照预约账户变更信息办理相关业务,自动将办结信息反馈“一件事”管理系统。
4.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企业变更登记完成后,人社部门对接“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工作人员核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相关申请信息,人社部门即时完成办结后自动将办结信息反馈“一件事”管理系统。
5.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
企业变更登记完成后,医保部门对接“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新疆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变更,自动将办结信息反馈“一件事”管理系统。
6.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
(1)企业基本账户变更完成后,住房公积金部门对接“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工作人员核验公积金变更信息。
(2)按规定为企业完成缴存登记变更后,自动将办结信息反馈“一件事”管理系统。
7.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企业变更登记完成后,税务部门根据市监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经确认后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
8.信息反馈
新疆政务服务网提供实时在线一体查询各部门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供申请人或相关部门查询,实现一体反馈。
9.统一送达
政务大厅综窗负责材料流转和办理情况的追踪。综窗工作人员可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追踪办件进度,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相关事项完成办理后,政务大厅综窗工作人员按照申请人前期申请情况,将有关材料发放申请人(现场领取或邮政寄递)。
(四)办理途径新疆政务服务网、“新服办”APP、线下综窗、自助终端均可办理。
三、预期成效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申报,结合数据推送和电子证照应用,不同事项相同的证明材料免于重复提交;通过“一网通办”、协同受理、优化流程,同步推进,大幅减少办事时间。群众可以一次性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查询到相关具体业务的政策法规、常见问题等,明晰各事项之间的先后逻辑关系。
四、任务分工(一)业务定标及技术定标。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配合部门优化办事流程,细化工作任务,明确业务定标,并编制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技术工作方案,讨论及联合会签。(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税务局,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
(二)发布一件事服务指南。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配合部门根据本方案统一服务事项标准,组织各行业条线认领、发布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配合各部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配置和服务指南维护,并在“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统一发布“一件事”服务指南,为自治区企业群众提供“一次告知”“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的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税务局,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
(三)依托“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完成网络打通、接口挂接及联调上线工作。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配合部门根据《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技术对接规范》和技术工作方案完成办件收件消息接口开发,及“高效办成一件事”接口服务网关挂接工作,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配合完成联调上线。(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税务局,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
(四)提供基础能力及数据支撑。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统筹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各相关部门梳理并反馈数据共享需求清单(包括国垂系统挂载的数据目录),完成数据共享资源目录挂载。按照国家标准将所涉及的本行业的证照电子化,并推送至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在行业条线发布相关电子证照文件等。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做好“一件事”申报过程中数据复用、电子证照共享调用等工作,实现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证照材料“免提交”。(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税务局,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
(五)统筹“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设立。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督促各地有关部门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含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人员统一配备,制定综合受理窗口审查要点,协调督导各行业条线业务部门开展业务培训。依托“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综合受理窗口实现统一收件和分发流转,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导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标准化建设,推进实现“一事跑多窗”变“一窗办多事”。(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税务局,各地数字化发展部门)
(六)优化业务流程。在实现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在“高效办成一件事”平台数据传输和业务关联基础上,继续改造升级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系统,对于办理除企业变更登记以外其他事项的,实现点击该事项办理模块直接办理。同时,通过区块链技术提高数据共享效率,实现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全部业务数据通过区块链传输共享。对于各部门业务存在关联关系的,均可通过区块链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并完成“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数据办件结果回传。(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税务局,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
附件1: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事项清单
主题名称 | 牵头部门 | 涉及事项 | 实施层级 | 联办部门 | 备注 |
企业变更登记“一件事”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变更登记 |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印章刻制(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 | 县(市、区) | 自治区公安厅 |
| ||
基本账户变更 | 县(市、区) |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
| ||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
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 | 县(市、区)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 ||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 | 地(州、市)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 县(市、区) | 自治区税务局 |
|
附件2:
受理条件清单
序号 | 涉及事项 | 受理条件 |
1 | 企业变更登记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2 | 企业印章刻制 |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称发生变更),应当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刻章单位上交旧印章,刻制新印章。 |
3 | 基本账户变更 | 存款人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
4 |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5 | 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 | 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
6 |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 | 单位名称应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则上应唯一。 |
7 | 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 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
附件3:
办理流程图
(自治区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办理流程)
附件4:
填写一张表单
4.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称 |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
| ||
住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 ||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
万元(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 ||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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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期限 □章程(含修正案) □认缴出资数额 □联络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 | ||||||
注: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注: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4.1.1法定代表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姓 名 |
| 国别(地区) |
|
职 务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 产生方式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住 所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4.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
4.1.3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 名称或姓名 | 国别 (地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认缴) 时间 | 出资 方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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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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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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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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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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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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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4.1.4联络员信息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4.1.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地址 |
| |||
被授权人联系人 | 姓名 |
| 地址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信息,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联系人”信息。
4.2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称 |
| |||||||||||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 |||||||||||
住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非公司企业法人 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职 务 |
| |||||||||
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
| 出资人(主管部门)主体资格证照号码 |
| |||||||||
出资额 | 万元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
|
| ||||||||||
|
|
| ||||||||||
|
|
| ||||||||||
变更事项包含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经营范围、出资额。 | ||||||||||||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经营期限 □章程(含修正案) □联络员 | |||||||||||
□法定代表人信息(仅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 ||||||||||||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出资人(主管部门)盖章(仅限设立登记):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
注:非公司企业法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4.2.1联络员信息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4.2.2财务负责人信息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4.3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
| |||||||||||
主要经营 场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执行事务 合 伙 人 | 姓名或名称 |
| 国 别 (地 区) |
| ||||||||
委派代表姓名 (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 |
| |||||||||||
合伙企业 类 型 | □ 内 资 | □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 ||||||||||
□ 外商投资 | ||||||||||||
出 资 额 | 认缴 万元,其中:实缴 万元(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注: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 ||||||||||||
合伙期限 | □长期 □ 年 | |||||||||||
合伙人数 | 人 |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 (仅有限合伙填写) | 人 |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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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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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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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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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出资额、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 □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合伙期限 □联络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全体合伙人签署(仅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注:合伙企业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
4.3.1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姓名/名称 |
| 国别(地区) |
|
身份(资格)证明类型 |
| 身份(资格)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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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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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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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 | |||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 年 月日 | |||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粘贴身份证件复、影印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文件另附后页)
| |||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年 月 日 |
注: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横线部分根据实际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4.3.2委派代表信息
委派代表信息
姓名/名称 |
| 国别(地区) |
|
身份(资格)证明类型 |
| 身份(资格)证明号码 |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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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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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 |||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 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4.3.3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合伙人名称 或 姓 名 | 国别 (地区) | 住 所 | 证件类型 及 号 码 | 承担责任 方 式 | 出资方式 | 评估方式 | 认缴 出资额 | 实缴 出资额 | 缴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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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评估方式”栏,以货币出资的,填写“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4.3.4联络员信息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4.3.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地址 |
| |||
被授权人联系人 | 姓名 |
| 地址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信息,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联系人”信息。
4.3.6财务负责人信息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4.4外商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商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联络员 | ||||
□投资人及出资信息(仅设立及变更投资人填写) | |||||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出生日期 |
| 文化程度 |
| 政治面貌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邮政编码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电子邮箱 |
|
申请前职业状况 |
| 居 所 |
| ||
出资方式 | □以个人财产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投资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注:投资人发生变更时由新投资人签字。
4.4.1联络员信息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4.4.2财务负责人信息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4.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住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出 资 额 | 万元(人民币)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
|
| |||
|
|
| |||
|
|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经营范围。 | |||||
注: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联络员 | ||||
□投资人及出资信息(仅设立及变更投资人填写) | |||||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出生日期 |
| 文化程度 |
| 政治面貌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邮政编码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电子邮箱 |
|
申请前职业状况 |
| 居 所 |
| ||
出资方式 | □以个人财产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投资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注:投资人发生变更时由新投资人签字。
4.5.1联络员信息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4.5.2财务负责人信息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4.6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无需填写) |
| ||||||||||
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隶属市场主体 (单位) | 类型 | □公司 □合伙企业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 |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经营期限 |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资金数额 (分公司除外) |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_________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
□变更登记/备案 □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改制 | |||||||||||||
变更/备案/改制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备案/改制后登记内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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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改制。
| |||||||||||||
□注销(仅注销登记填写) | |||||||||||||
注销方式 |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 ||||||||||||
注销原因 | □ 隶属企业(单位)决定撤销。 □ 被依法责令关闭。 □ 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 其它原因: 。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债权债务清理 (分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不填写) |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债务清理完结 | ||||||||||||
□负责人信息(仅设立及变更负责人填写) | |||||||||||||
姓 名 |
| 国别(地区) |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电子邮箱 |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拟任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负责人任免文件 □经决定,免去 的负责人职务。 □经决定,兹任命 为负责人。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字: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申请普通注销、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
2、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
4.6.1联络员信息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4.6.2财务负责人信息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1.企业变更项目信息采集表
基本信息 | 变更前 | 变更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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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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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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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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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济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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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隶属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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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子邮箱 |
|
|
单位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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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薪日 |
|
|
单位法人代表证件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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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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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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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代表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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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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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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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
|
|
附件5:
材料要求
1.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材料清单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4.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参照“【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有关“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规定。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含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主体资格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的规定。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其中:合伙人退伙的,还需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①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因分公司隶属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该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1)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2)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3)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②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含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③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④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分支机构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署的任免信息及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清单
(1)接收市监局推送的企业信息完成变更。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材料清单
(1)接收市监局推送的企业信息完成变更。
4.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材料清单
(1)接收市监局推送的企业信息完成变更。
5.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材料清单
(1)接收市监局推送的企业信息完成变更。
6.企业印章刻制(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材料清单
(1)接收市监局推送的企业信息完成变更。
(2)线下领取印章时法定代表人到场的,出示身份证并交回原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出具委托书,由委托人携带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领取。
附件6:
法定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 | 颁布时间 | 所属类目 | 具体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 |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 |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
5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2022年3月1日 | 第二条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2019年12月12日 | 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
7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2003年4月10日 | 第二条 |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第五十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9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2019年3月24日第二次修订 | 第十四条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10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 1999年10月31日 | 第二十三条 |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9/9235d49374f14b599db76e1d54cd223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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