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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售不租”拒绝向业主提供租赁停车服务
发布时间:2024-09-07 13:15:46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停车位纠纷案,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按照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原则,就未处置所有权的停车位向业主小美开放租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小美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雁塔区某小区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22年6月底,小美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该小区地下车库运营后,第三人某物业公司于2022年5月向小区业主发出通知,称根据某置业公司要求,从2022年6月起,未购买小区车位的车辆不得驶入地下车库。2022年8月,小美驾车进入小区地下车库时,被保安以该通知为由阻拦,遂发生纠纷。小美将某置业公司作为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开发建设单位对于建筑区划内登记在其名下的车位虽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依法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置业公司有近一半产权车位尚未售出,故置业公司应就案涉小区未处置的产权车位,向包括小美在内的小区业主开放租赁。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居民个人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部分小区车位数量出现无法满足业主使用需求的情况,但本案中,在小区存在大量车位闲置的情况下,车位却对业主只售不租,显然与民法典中提到的“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相违背。
建设地下车库的初衷本就是向该小区业主提供车位,解决停车问题。因此,开发建设单位在修建车位、车库后,首先应当是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而非向第三人售卖。倘若业主有意购买,则应予以出售;若业主无意购买,则可以向业主出租,切不可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记者 贺雪丽 通讯员 许颖 赵媛)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9/t20240905_453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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