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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办法发布 中小学须设立食品安全总监

发布时间:2024-09-11 05:44:10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市教委等五部门昨天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要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学生带量食谱制定与公示制度。

  各校将邀请师生、家长与食堂专员等共同成立膳食委员会,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等。

  学生在校就餐坚持自愿原则

  《办法》明确要求,中小学食堂无论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经营都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在校学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较多、自主经营确有困难或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报区教委审核同意后,采取委托经营方式提供供餐服务。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由校外供餐企业供餐。

  学生在校就餐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学校应充分尊重学生就餐意愿,由学生家长自愿委托所在学校办理校外供餐相关事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

  校外供餐坚持质量管理原则,供餐企业应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为学生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

  食堂饭菜一律明码标价

  《办法》规定,中小学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或膳食委员会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各校将建立以师生、家长代表为主,学校领导、食堂管理人员、营养专业人员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膳食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比例不低于60%。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学年,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企业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校园餐需公示供餐信息

  各校要制定陪餐方案。校领导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应当陪餐。陪餐人员要轮流选择不同班级进行陪餐,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餐食质量、数量、温度、卫生、餐饮浪费等问题,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人员餐费应与学生餐费标准一致,费用自理。

  学校应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指导校外供餐企业优化供餐方案和每周带量食谱。

  各校还将建立并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家长微信群、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校外供餐企业名称、供餐合同、餐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大宗食材原料来源、营养素供给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学校还可设立家长开放日,对校外供餐实施有效监督。(记者 李祺瑶)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09/t20240910_453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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