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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珍贵食材”能带回国吗?
发布时间:2024-09-19 05:19:50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顾
孙某在国外务工多年,临回国时在当地购买了若干鲨鱼翅与干海马。事实上,孙某所在单位在其出国前就针对哪些物品禁止携带回国进行过培训,其同事也做了微信提示,但孙某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夹带回国,并选择落地后走无申报通道入境。海关在入境检查时发现了孙某的异样,从其行李箱中共查获干海马300余只、鲨鱼翅20余只。经鉴定,所涉及的四种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属于珍贵濒危种类,价值合计人民币40余万元。鉴于孙某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因其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律提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孙某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孙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额为4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因此孙某被判处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除非持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证明文件,任何形式的携带、邮寄或者交易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行为均属违法。法官提醒,出国旅游、务工人员回国时,应谨慎携带动物类制品,避免因不知情或侥幸心理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刘津宁 郑冰冰)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09/t20240918_454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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