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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十四批)
发布时间:2024-09-28 04:42:18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倡导商品适度包装和绿色消费,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深入推进行风建设,聚焦销售环节、主产销区和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公布第十四批典型案例。
一、克拉玛依区某百货公司购物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6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克拉玛依区某百货公司购物中心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百货公司购物中心销售的一款名为“丝路之歌”的月饼礼盒实际体积为15716500立方毫米,超过最大允许体积8500000立方毫米,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二、库车市某化妆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11日,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库车市某化妆品店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化妆品店销售的一款名为“悠莱焕源肌活金致紧塑眼霜”化妆品礼盒实际体积为5136975立方毫米,超过最大允许体积1755000立方毫米,且该产品包装空隙率达65.8%,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三、昭苏县某西饼屋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9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昭苏县某西饼屋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西饼屋销售的一款名为“至尊”月饼礼盒空隙率达到52.5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下架。9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上述月饼礼盒仍在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并于9月13日对涉事经营主体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四、高昌区某蛋糕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9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吐鲁番市高昌区某蛋糕店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蛋糕店销售的一款月饼礼盒由外至内包装有4层,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中“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五、克拉玛依区某蛋糕房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3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克拉玛依区某蛋糕房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蛋糕房销售的一款名为“团圆”的月饼礼盒实际体积为13317600立方毫米,超过最大允许体积12400000立方毫米,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六、伊州区某茶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13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伊州区友谊路某茶庄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茶庄销售的一款名为“西湖龙井”茶叶礼盒(净含量:250g)空隙率达到46.11%,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七、特克斯县某干果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9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特克斯县某干果店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款名为“金尊御品”月饼礼盒由外至内包装有4层,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中“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八、沙雅县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10日,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雅县某公司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名为“凯萨皇冠金铂梦之幻”月饼礼盒(净含量825g,包装盒规格500mm×295mm×79mm)包装空隙率为50.44%、“凯萨皇冠花韵秋月”礼盒(净含量660g,包装盒规格387mm×338mm×85mm)空隙率为58.45%,以上两种产品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九、呼图壁县某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9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呼图壁县某生鲜超市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生鲜超市销售的“感恩·中秋”乾清门牌月饼礼盒(净含量640克,包装规格为380mm×350mm×70mm)空隙率达83.90%,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十、特克斯县某月饼售卖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9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特克斯县某月饼售卖点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售卖点销售的“龙腾遵理”月饼礼盒由外至内包装有4层,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中“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国家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供稿:执法稽查局)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9/0ee2b2b38808455b9441d9170d55f9d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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