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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遗撒物致车损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4-10-09 21:40:16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顾

  小袁驾车行驶至高速公路某路段,与主路右侧车道内地面遗撒的石块发生碰撞,造成轿车轮毂损坏、车轮爆胎等,交警对现场勘验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袁将案涉路段的管理养护机构某公路公司及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某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38万元。两家公司辩称,对事发路段巡视时未发现遗撒物,已经按照远超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规定的频率履行了公路巡视义务,充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审理后判决两家公司赔偿16660元。

  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实务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高速公路、省道、村道等不同道路上,公共道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标准是不同的,其责任认定需要考虑具体案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分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维护义务,应根据遗撒物存在的具体时间、巡视时是否应当看到、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情况进行判断。某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进行核查,未查明遗撒人即直接侵权人;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也未及时调取监控资料作为证据提交,遗撒主体、遗撒物存在时间均无法确定,不能排除巡视过程中遗撒物已经存在而某分公司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进行处理的可能。因此,在仅有巡视记录和巡视路线图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同时,小袁在驾车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笔者提醒,公共道路管理人对其管护路段负有管理职责,未尽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属于失职。由此造成损害的,推定公共道路管理人具有过错。公共道路的使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将会给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险;而社会公众在上述场合之驾驶行为也应尽其注意,避免一般损害,维护自身安全,如因自身过错导致权益被侵犯,也应自行对损失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郑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0/t20241009_457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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