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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借车“兜风”出车祸,责任由谁担?
发布时间:2024-10-09 21:31:32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17岁少年向他人借用轿车上路“兜风”,不慎出车祸,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严重损毁,该由谁来赔偿损失?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的父母、转借车辆的李某以及出借人分别按责任比例向车主赔偿损失。
2023年10月22日,刘某将其母亲周某所有的一辆小轿车出借给李某使用。两天后,李某将车辆又转借给17岁的王某使用。王某开车上路“兜风”过程中,不慎碰撞到路边隔离花坛、路灯,造成车辆、花坛草木及路灯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车上人员无恙。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时系未成年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车辆受损,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李某向刘某借用车辆后,明知王某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却将车辆转借给王某使用,未尽到车辆管理人必要注意义务,对于案涉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刘某明知李某也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还将母亲的车辆借给李某使用,属放任该车处于危险的境地,且无证据证明刘某在将车辆借给李某时履行了必要的提醒义务,刘某对此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综上,法院认定王某、李某、刘某对车辆的损失分别承担60%、25%、15%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王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且无证据证明王某有财产,故由王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事故车辆损失共计14.9万余元,遂判决王某的父母赔付周某各项损失8.9万余元;李某赔付周某各项损失3.7万余元;刘某应赔付的2.2万余元,由其母亲自愿承担。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周瑞平 张俊杰 周亦豪)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0/t20241009_457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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