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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售卖有毒害“减肥咖啡”,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10-19 06:32:17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2024年10月14日,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朋友圈兜售无证照减肥产品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法院还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被告人判处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在追求健康与美丽的道路上,减肥产品常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王某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视法律规定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期间,通过微信好友知悉减肥咖啡“女神cafe”,在明知减肥咖啡没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在朋友圈转发广告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王某以人民币220元至29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减肥咖啡共计41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561.6元,获利人民币3881.6元。

  案发后,经辽宁省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检测,涉案减肥咖啡“女神cafe”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是一种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副作用比较大,会引发内分泌失调,增加心血管疾病患病率,对肝脏造成损害,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添加了“西布曲明”成分的食品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减肥咖啡没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相关手续且具有副作用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处于危险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5616元。

  (王福强 张哲)

  普法效果:

  此次审理进一步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追求美丽与健康的道路上,应通过科学饮食和加强锻炼来实现,即便需要使用医疗手段,也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一旦发现自身的财产和生命健康安全受到损害,应及时报案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0/t20241017_458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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