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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负责人车辆检测未付费,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发布时间:2024-10-19 05:41:55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2024年10月14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表见代理行为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认定被告驾校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并依法支持了原告部分检测费用的诉请。
A某曾是乙驾校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100%)并负责管理,但于2021年11月30日退出。2021年至2022年间,甲机动车检测公司经A某联系,为乙驾校公司提供车辆检测服务,共计检测车辆86辆。被检车辆中有丙驾校的车7辆、丁驾校的车20辆,双方检测费用已结清。然而,A某退出乙驾校公司后,仍然与甲机动车检测公司联系车辆检测事宜。
2023年,甲机动车检测公司陆续为乙驾校公司提供车辆检测服务,但乙驾校公司却一直拖欠费用。甲机动车检测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驾校公司支付检测费用30400元。乙驾校公司辩称,双方至今未对检测进行结算,且检测车辆中包含其他驾校公司和个人的车辆检测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涉案检测费用应否由乙驾校公司承担以及若承担,检测费用如何认定的问题。
关于涉案检测费用应否由乙驾校公司承担问题,有原告方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汽车检测报告及双方短信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甲汽车检测公司主张乙驾校支付检测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检测费用如何认定问题,双方在涉案纠纷发生前已存在委托关系,完成的检测交易中包含丙和丁驾校公司的车辆费用。原告方认为其为乙驾校检测车辆共计90辆,经承办法官对90辆车的检测报告和发票核对,确认其中包含乙驾校的车42辆、丙驾校的车23辆、丁驾校的车12辆以及其他个人的车辆。对于该部分个人车辆的检测费用,因甲公司未举证证明乙驾校曾有委托的业务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判决支持原告方77辆汽车(乙、丙、丁三驾校车辆)的检测费用,合计25500元。
原被告双方上诉期内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释法:
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障交易安全并维护善意第三方的合理信任,是实践中对于第三方是否具备“合理理由”的认定是关键。本案中,甲机动车检测公司基于双方以往的业务交易习惯,有充分的理由相信A某的行为仍然代表乙驾校公司。A某在退出乙驾校公司后,仍与甲机动车检测公司联系,并将涉案车辆实际交付给乙驾校公司进行检测车辆,符合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及主观因素要件。
另,案涉被检车辆的登记车主与之前所检车辆即登记在丙驾校和丁驾校的车辆一致,且部分被检车辆存在交集。因此,对于乙驾校公司的抗辩理由中包含其他驾校公司车辆检测费用的部分其不应承担的部分,法院不予认可。
(丁忆春 吴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0/t20241017_458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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