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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改名换老板,预付卡金咋办?

发布时间:2024-10-26 10:30:44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预付式消费具有让消费者享受折扣、让经营者快速回笼资金等优势,是美容美发、健身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新老板对原店铺预付款项的退还承担连带责任。

  张女士多次在“小美美容美发店”充值,并陆续进行消费。一年多后,张女士又来到店里消费,发现招牌换成了“小靓美容美发店”,虽然经营者换成了小靓,但为张女士提供美容美发服务的工作人员及所提供的服务没有明显变化,且这次消费也能使用之前的充值卡,张女士便没有太在意,并在消费后又充值了666元。几个月后,小靓将“小靓美容美发店”转让给小帅,并变更了经营者为小帅,但未更换招牌。张女士本以为可以跟以往一样扣划会员卡余额、接受服务,却被告知老会员需要再次充值、转卡升级才能继续消费。

  张女士认为这是强制消费,表示不愿意充值,要求美容美发店退还之前充值的666元。美容美发店则表示,张女士是在“小靓美容美发店”充值的,与其没有关系,其不承担退卡退钱的责任。见争执不下,张女士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靓、小帅退还666元并支付利息。

  花都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小靓美容美发店”充值666元,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且目前666元未进行消费。而“小靓美容美发店”是由小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的规定,小靓要对“小靓美容美发店”的债务承担责任。另外,在小靓将店铺转让给小帅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该店铺的个体工商登记仍为“小靓美容美发店”,只是经营者变成了小帅。小靓与小帅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小帅在受让该店后,需向该店未消费完预付卡金的顾客继续提供服务。目前,“小靓美容美发店”已经注销,张女士无法消费,故张女士请求小帅退还666元及支付利息,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靓向张女士退还666元并支付利息,小帅对小靓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从设立“书面合同”、强化“按约履行”、明确“事中告知”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注意留存合同、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避免一次性投入过多资金。各方应齐心协力,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谢君源 林绮虹 毕燕燕)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0/t20241025_459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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