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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到来,警惕新型网购诈骗!

发布时间:2024-11-13 04:09:04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双11”网购狂欢到来,在虚拟的网络交易环境中,不仅消费者有可能成为网购诈骗的对象,一些犯罪分子的黑手也开始伸向网店经营者,他们以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开放性为掩护,利用电商平台关于购物、退货及互联网物流的一些漏洞,大肆诈骗财物。

  宋某冒用他人身份,在网络购物平台虚构自己要购买笔记本电脑的事实,选择到付模式,在网店商家发出的4台笔记本电脑寄到后选择拒收。当快递包裹需原路返回时,宋某又伪造卖家身份信息,委托货拉拉司机在快递站点取走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快递包裹。之后为逃避侦查,宋某通过多次以网络下单方式,使快递包裹在多个货拉拉司机之间转手,最终委托司机将快递包裹寄往其所在的江西省某市。

  包裹寄到后,宋某告知快递员将包裹放置于其指定的隐蔽地点,后被其取走。宋某采用上述方法,还委托货拉拉司机在某快递营业部取走被害商家寄出的高档相机及镜头3个,发往江西省某市其指定的地点。上述物品价值共计10万余元。之后宋某通过QQ等网络通讯方式联系他人销赃,但因无法提供物品来源及本人身份证明被拒绝。后宋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宋某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此,北京一中院的刘璐提醒大家,网络交易存在诸多安全风险。通过近些年的宣传教育,广大消费者已逐渐建立起了网购风险防范意识,更多会选择可信赖的购物平台和卖家,仔细辨别商品真伪,警惕虚假宣传和欺诈。但犯罪分子伪装成消费者“反向”诈骗网络商家的情况还不多见。此案也给广大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一方面,网络商家应提高对诈骗犯罪的警惕性,增强反诈意识,对于选择“到付”却又无理由拒收等情况特殊的大额订单要特别关注,及时跟进订单状态。另一方面,网络平台、物流公司也应对网购过程中的支付方式、退货流程、物流托运、商品投递等规定进行优化,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以减少网络交易的安全风险。此外,网络电商一旦发现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被诈骗,应当第一时间固定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及时报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 林靖)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1/t20241112_462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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