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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西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4-11-16 05:29:43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广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有效落实,扎实做好2024年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宣传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现公布第二批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一、柳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2日,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违法线索函,称柳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学生配餐榨菜”和“口口脆榨菜芯”商品涉嫌侵犯“涪陵榨菜”注册商标专用权。2024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销售印有“涪陵榨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4日,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的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是特定地区的宝贵资源和财富,本案当事人由于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法律法规认识欠缺,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委托加工的产品外包装标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导致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查处,教育引导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体现了区域内外地理标志同等保护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桂林市灵川县某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案

  2024年4月7日,灵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灵川县某珠宝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足金项链”、“足金吊坠”、“足金耳饰”等商品价格标签上都有“鑫六福”字样,经查明,上述相关黄金首饰是当事人从广西金桂福珠宝有限公司进货,涉案商品货值6.36万元,违法所得0.25万元。执法机关对上述侵犯“鑫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7月5日,灵川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黄金珠宝等首饰作为贵重商品受到众多消费者的喜爱和信赖,相应的黄金珠宝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亦十分激烈。黄金珠宝等行业企业名称相近或近似的情形非常普遍。“鑫六福”是六福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经公司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当事人在门头招牌、标签、收款码、礼品袋及礼品盒上使用“鑫六福”字样,具有攀附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商誉的意图,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销售的黄金饰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侵权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特定关联,已经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广西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18日,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广西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广西翔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学校项目小初部1#、2#楼楼顶安装的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侵犯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广西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2023年12月26日、2024年01月03日平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2次对该项目1#、2#楼楼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的行为。根据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太阳能集热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批涉案的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案值35.55万元,亦即非法经营数额共35.55万元。

  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平南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6日将案件移交平南县公安局处理。平南县公安局已于2024年2月1日受理并立案侦查。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举报人提前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公证,为监管部门后续的调查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举报行为有助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对商标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加强对商标违法行为的监管,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不法分子形成全社会的监督。查办此案,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河池市宜州区某服装零售工作室经营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服装案

  2024年4月19日,河池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第三方维权机构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称河池市宜州区某服装零售工作室在抖音平台通过直播方式线上售卖侵犯LEE、Calvin Klein、levi’s等三个品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服装。当日,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存放有标示为LEE、Calvin Klein、levi’s等三个品牌的待售服装共2133件,且标示不同售价,货值总金额为17.16万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服装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4年7月12日,河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并处罚款。

  本案为一起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形式销售侵犯品牌服装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案件当事人未能对直播间所售产品的来源、质量以及商标知识产权等方面承担审慎注意义务,且网络销售传播速度快,跨越区域广,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严厉惩处,起到了震慑作用,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五、百色市田林县某螺蛳粉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案

  2024年5月13日,田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田林县某螺蛳粉店存在商标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6日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店门招牌及店内价格牌上使用“爱国爱民螺蛳粉”字样,“爱国爱民”与“爱民螺蛳粉”字形、含义相近似,足以造成公众混淆,且当事人未取得“爱民螺蛳粉”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和授权,构成了商标违法行为。

  当事人因加盟而获得“爱国爱民”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该商标于2023年11月13日被商标局宣告无效,为当事人不可预知的情形,继续使用“爱国爱民螺蛳粉”字样并非其主观故意,且在使用“爱国爱民”注册商标期间,能够严格按照授权方的要求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经营期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材料,并及时主动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2024年6月24日,田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是当事人在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其行为同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指的两种违法行为:一是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二是构成对另一个有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但当事人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商标的使用,且当事人不能事先预知该注册商标会被宣告无效,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虽属违法,但并非由主观故意造成,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主动整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该案件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是稳主体激活力的做法,为创新创业营造宽松的环境,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六、崇左市刘某制造销售侵犯苹果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6日,凭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凭祥市南山经济合作区红海工业某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加工厂当事人刘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其利用该加工厂制造涉嫌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产品。经苹果公司授权委托的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均为iPhone 15 Pro Max手机后盖,且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委托凭祥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查获的手机后盖成品、半成品总价格共136.41万元。

  2024年5月7日,凭祥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凭祥市公安局查处。2024年5月10日,凭祥市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不少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不断翻新,山寨现象层出不穷。该生产窝点处在中越边境,存在侵权产品流入东南亚国家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调联动,共同遏制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为海外知识产权提供强而有力的保障。此案涉案数量及金额巨大,且苹果手机用户基数大,可造成的影响性质恶劣。本案通过以案说法,震慑制假售假违法分子,有效遏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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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xwdt/qjdt/t193013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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