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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4-11-23 07:09:34作者:佚名 来源: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挥“铁拳”办铁案,着力查办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岳阳市临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湘市某理疗馆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8日,临湘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湘市某理疗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临湘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销售的电热垫产品利用视频播放资料进行虚假宣传,正通过投影仪播放名为“远红外线坐灸仪”的视频供老年人观看,内容宣称:“‘远红外线坐灸仪’每天坐满50分钟,可以预防治疗失眠、便秘、痔疮、夜尿频多、风湿类风湿骨关节疾病、颈肩腰腿癌、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胃炎、慢性支气管炎、糖尿病、高血脂、头痛、免疫力低下、身体虚弱等多项疾病”,现场有20余名老年人正使用电热垫观看上述宣传视频。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热垫系上述视频中所宣传的“远红外线坐灸仪”,为普通电子产品,当事人通过免费使用电热垫、发放鸡蛋面条等小礼品等方式吸引顾客上门“听课”,给其播放上述视频,达到顾客购买其电热垫产品的目的。经查实,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电热垫70套,单价260元/套;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以2699元/套的价格共售出25套,合计金额674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临湘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该案的查处,强化了市场监管,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涉老商业场所的经营秩序和市场环境,对严厉打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虚假宣传乱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6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对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处置投诉举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宣传推介按摩美容培训项目,并开展相关培训。为扩大招生范围、招收更多学员,当事人通过发布宣传小视频和宣传课件,宣称“灵骨美学赋能你长生不老且健康”“用手指按摩三分钟变小V脸、改善臀部下垂、延缓子宫和卵巢衰老、延缓更年期、减肥瘦身”“盆骨修复有效预防和治疗妇科功能性失调、有效预防和治理腰背疼痛”。当事人宣称内容缺乏科学依据、违反客观规律,属于虚假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个别不法分子动机不良,利用群众关注健康、追求美丽的心理,采取夸大、虚构产品和服务效果等方式,诱骗消费者缴纳费用非法牟利,法理不容,应当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将严阵以待、雷霆出击,出重拳、擎利剑,严惩违法违规,整治行业乱象,维护市场秩序。

  三、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湘潭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6月12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潭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50000元和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3日,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向湘潭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移交《关于对湘潭某燃气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的函》;同年11月22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7月21日至9月19日期间为长沙市某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胡某提供的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每次均在未核实液化石油气瓶的产权、未做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给胡某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13次,共充装液化石油气469瓶,共收取货款47081元。当事人充装上述非自有产权气瓶时,未按照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充装,属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充装胡某的气瓶未做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不符合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属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另查明,2022年1月和2023年9月,当事人均因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被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罚。因当事人2年内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从重作出上述处罚。

  充装单位不认真落实充装前后查验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极易造成安全事故,给特种设备安全埋下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特种设备执法力度,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四、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郴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牛肉干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22.3元;3.罚款112430.5元;4.没收风干牛肉粒包692包。

  2023年10月30日和11月3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先后接到两位群众举报,称郴州市北湖区某超市等25家食品经营者销售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及厂名厂址的“草原风味”手撕牛肉干。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25家食品经营者销售的牛肉干均来自郴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案牛肉干标称的生产厂家为西藏岗嘎农牧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该涉案牛肉干经标注的生产厂家西藏岗嘎农牧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以10元/包的价格从一推销员处购进该批手撕牛肉干980包,销售均价为17.65元/包,合计货值金额17297元,实际销售288包,违法所得2922.3元。当事人作为食品批发企业销售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牛肉干,且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山寨”食品,其生产环境、选用材料、生产质量等难以得到保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正规企业合法权益。郴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护正规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力净化市场经营环境。

  五、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保洁有限公司株洲某加油站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年1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某保洁有限公司株洲某加油站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案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加油枪计控主板一块;2.没收违法所得100395.16元;3.罚款1200元。

  2023年7月28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加油枪计控主板进行抽检,经鉴定,该计控主板非原厂产品,且加油量异常时,加油机不能自锁。经查,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以4000元的价格,从一上门推销加油机主板的人员手中购买了1块计控主板和后台程序,用该主板替换原厂计控主板,通过操作后台程序实现给消费者少加油的目的。至案发时,当事人使用该改装加油机向消费者销售92#汽油13060.04升,销售金额100395.1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油机是加油站对外销售成品油的计量设备,加油站擅自改动或拆装加油机、偷换计量装置主板和计量芯片等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成品油行业健康发展的决心,对加油站从业者产生了强大震慑力,进一步规范了成品油市场秩序,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22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通过信访平台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长沙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某平台网店销售的草本祛痘膏,页面宣称皮肤修复医用,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在某平台开设了名为佳域美容个护专营店的网店,销售祛痘膏、祛斑霜等商品。其中:2023年12月16日上架销售的“草本祛痘膏”即名欧祛痘净白精华露是一款特殊化妆品,获得了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注册证号为国妆特字G20180041,在商品页面标题标注为“草本祛痘膏祛黑头粉刺青春痘淡化痘印痘坑皮肤修复医用”。从2024年1月19日开始在该平台对该商品进行了全站推广,截至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修改商品页面内容,推广费用5.13万元。商品页面的制作发布由公司运营人员完成,未单独支付制作发布费用。当事人在其某平台网店销售的“草本祛痘膏”为特殊化妆品,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产品,页面宣传含“医用”一词,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发布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广告行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82080元。

  通过打击该类违法行为,维护了广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了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七、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4年2月4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其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17年5月18日,当事人与某小区的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当事人为该小区提供包括电梯管理在内的物业管理服务。2023年5月21日,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小区的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发现有5栋楼房共9台电梯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问题达30余项,当日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电梯存在的不合格问题并提示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但当事人并未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意见处理,继续使用上述不合格电梯。2023年8月21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电梯,当场责令其停止使用不合格电梯,并对不合格电梯予以查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1.1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之规定,当事人受托对某小区电梯进行管理,属于电梯的使用单位。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隐患的存在会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和信任感产生消极影响。使用检验合格的电梯、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定期检验,既是电梯使用单位的法律义务,也是提升服务质量和信誉的重要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梯监管力度,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八、湘西州泸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州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10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泸溪县某中学塑胶跑道面层成品进行抽样,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冲击吸收、拉伸强度不合格,综合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2024年1月24日,湘西州市场监管局向泸溪县市场监管局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2024年2月26日,泸溪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在某中学新建篮球场及羽毛球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中标,其中塑胶跑道项目于2023年7月24日开工,2023年8月24日完工,2023年9月15日经过验收后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塑胶跑道完工后未自行送检,经抽检检测属于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837.3元。在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整改,消除隐患,将整改后的塑胶跑道及时送检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泸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罚款65373.95元;2.没收违法所得10837.3元。

  塑胶跑道于2018年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纳入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九、永州市祁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闽湘华隆®手提式灭火器案

  2024年7月22日,祁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闽湘华隆手提式灭火器案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MFZ/ABC5)944具,没收违法所得4060.8元,处罚款49200.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该局收到市消防救援大队通知,称该市某单位使用的手提式灭火器涉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当日,该局对上述单位使用的532具闽湘华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执法抽检。3月21日,该局对本市另一单位使用的412具闽湘华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执法抽检。3月25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2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灭火剂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所检项目不合格。该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对案涉944具闽湘华隆®手提式灭火器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8月2日,当事人从湖南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采购664具闽湘华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5,生产日期:2023年8月),销售给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安装在该市某单位消防工程,该分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退回给当事人132具。2023年9月17日,当事人从湖南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采购412具闽湘华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5,生产日期:2023年5月12日),销售给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在该市另一单位二期建设项目。上述两批次闽湘华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监督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将在该市区域内销售的不合格闽湘华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已全部追回。当事人违法销售不合格灭火器货值金额49200.8元,违法所得4060.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案涉产品系3·15曝光同品牌灭火器,该局依法从严从速查处,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伪劣消防器材的违法行为,极大地震慑了妄图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经营主体,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和财产安全。

  十、常德市津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7月17日,津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18日,津市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关于当事人对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检测报告未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的线索。经查,当事人出具对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JC2022HJ0176)中废气处理设施的含氧量来自其实测质量浓度。其中2022年9月8日第二次、第三次和2022年9月9日第三次的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根据GB 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6要求,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时,不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其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环境质量安全是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的生命线,而检验检测工作,是确保质量安全的基本手段。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出具不实的检验检测报告,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该案的查处形成震慑作用,规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秩序,极大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供稿:执法稽查局)


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xxx/zyxxx/202411/t20241119_33505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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