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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4〕14号

发布时间:2024-11-26 02:07:55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四川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510000000058338

  法定代表人:付兵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79号2幢2单元2号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

  登记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9月26日,我局收到付兵递交的《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备案)表》,反映“其被四川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被登记为执行董事、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我局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线下查验付兵身份信息,四川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9月28日予以受理。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提取企业登记档案等方式开展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单位于2008年6月2日取得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含有“付兵”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513***********3032)的登记材料,付兵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相关登记材料。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我局于2024年9月28日至2024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你单位于2008年6月2日取得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时,提交含有“付兵”签名及身份信息的登记材料属于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撤销2008年6月2日四川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中付兵的登记(备案)事项。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联系人:沈彦 谢勇  联系电话:028-62105786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4/11/25/e5b6b9cb53ee443da3b8f105d5702e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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