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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突发故障致业主受伤 物业与维保公司共同赔偿

发布时间:2024-11-30 08:08:23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小区电梯维修后突发故障,导致乘梯人受伤,这种情况下乘梯人该找谁维权?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公司的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电梯修好次日出事故

  李先生是邵阳市一个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由物业管理公司和生活服务公司共同提供物业服务。4月27日上午6时左右,李先生从11楼乘坐电梯下楼时,因电梯发生故障突然下坠到2楼,导致其受伤。事发后,李先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28687.35元。经鉴定,李先生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预计约为1.4万元,医院建议伤后误工240日、护理120日、营养90日。

  经查,出事故的电梯在事发前一天曾因故障问题停在3楼,生活服务公司联系电梯公司进行维修,维保人员于当日回复称“电梯已恢复正常”。刚修好的电梯为何第二天就出事故?李先生将物业公司、生活服务公司、电梯公司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4234.35元。

  电梯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生活服务公司共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性质,妥善维修、养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李先生因电梯故障受伤,生活服务公司、物业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管理、使用单位,其聘请的电梯维保公司维保工作不到位,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公司作为涉案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该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修后12小时内再次发生故障,其作为专业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公司,未能及时查明电梯发生故障的原因,排除安全隐患,导致业主受伤,应当对其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在乘坐电梯时并无剧烈跳动、乱按电梯楼层按钮等禁止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无须对自身所受损失承担责任。经核定,李先生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70016.35元。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情认定生活服务公司、物业公司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4003.27元;电梯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36013.08元。

  法官说法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新邵县人民法院法官张亚东表示,电梯运行一般涉及生产厂家、管理单位、维保单位、使用者等多个主体,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不同主体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乘梯人只需证明电梯坠落的事实,并因电梯坠落遭受损害,即可要求电梯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承担赔偿责任。若电梯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梯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举证责任采取倒置规则。

  对于生产厂家而言,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生产厂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发生电梯安全事故致人损害,若因电梯自身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缺陷或者瑕疵,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电梯经检验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方面的缺陷或瑕疵,电梯生产厂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李先生未起诉电梯生产厂家。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若发生电梯安全事故致人损害,物业公司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监督管理职责与安全保障义务,则不需承担责任。

  对于维保公司而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若发生电梯安全事故致人损害,维保公司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对电梯的维修保养、日常运行维护等义务,则不需承担责任。

  对于使用者而言,发生电梯安全事故时,乘梯人如违反电梯使用须知或者误操作,则由乘梯人自行承担责任。(记者 孙蔚)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11/t20241129_464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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