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例回放 >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无权撤销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无权撤销

发布时间:2024-11-30 10:01:13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彭某某、雷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二人向某置业公司购买房屋,并在购房时参加了该公司举办的“送精装大礼包”活动,获得其无偿提供的精装修套餐。

  交房后,某置业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未履行前述精装修义务,彭某某、雷某某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履行装修义务。

  庭审中,某置业公司辩称当前公司财务困难,已经无力履行赠与行为,提出撤销以上赠与。

  法院认为,彭某某、雷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补充协议载明彭某某、雷某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参加了某置业公司举办的“送精装大礼包”活动并获得该公司提供的精装修套餐。某置业公司抗辩撤销该赠与,但该送精装活动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赠与行为,而是商品房销售中的一种促销手段,精装修套餐活动很大程度上影响彭某某、雷某某的购房意向,故某置业公司提供的精装修套餐不属于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且随意撤销该类“赠送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对于某置业公司撤销赠与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某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强化开发商的诚信履约意识,对于维护诚实信用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案中的买商品房赠装修就属于较为典型、常见的促销方式,而开发商作出的赠精装修的承诺常常会影响购房者的购房意愿,该赠与行为与商品房交易紧密相关,不宜简单地认定为独立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若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开发商以经营困难,无力为购房者进行精装修为由主张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记者 战海峰)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1/t20241126_4640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资讯网 dj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