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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1 00:24:46作者:佚名 来源: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尊敬的各界人士:

  你们好!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要求,积极支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市场治理、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提升全省市场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三)前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nscjgzfjc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投诉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意见”字样。

  

  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

  

  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构建市场监管共治格局,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前述数额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经营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七条  对于实施行政处罚且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罚金、没收财产总额为基础,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标准上浮1%计算奖励金额。刑事判决书中未处罚金、没收财产的,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八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鼓励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等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所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是指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雇佣,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内部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和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

  内部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结案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给予2倍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第十条  投诉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的应当做好相应记录。

  (二)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举报人的申请启动奖励程序,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人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填写《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单笔拟奖励金额50万元以上的,审批时限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四)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等一经审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五)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告知复核结果。

  (六)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匿名举报人及其受托人,还须提供举报人身份代码和举报密码。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奖励复核时间不计入领取期限内。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奖励条件和实施投诉举报奖励的原则、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事项,按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2.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代码)

  

  年    龄

  

  性   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内部举报人(是/否)

  

  匿名举报人(是/否)

  

  银行卡卡号

  

  举报时间

  

  被举报人

  

  举报的内容、提供的线索和证据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

  (身份代码)

  

  年    龄

  

  性   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内部举报人(是/否)

  

  匿名举报人(是/否)

  

  银行卡卡号

  

  举报时间

  

  被举报人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

  或者移送文书编号

  

  罚没金额 (万元)

  

  举报等级

  

  奖励金额 (万元)

  

  举报的内容、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奖励的理由和依据

  

  

  

  

  

  

  承办人: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财务机构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的

  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体研究意见

  

  

  

  备    注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zwx/xxgkmlx/tzggx/202412/t20241204_33517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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