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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行开展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1 00:31:35作者:佚名 来源: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标题: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行开展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11100000MB0143028R/2024-915544 | 主题分类: 通知 |
文号: 市监质函[2024]492号 | 所属机构: 质量发展局 |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行开展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做好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根据《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试行开展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评审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院所、行业协会等组织,应按照《2024年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技术领域指南》(以下简称技术领域指南,见附件1)进行申报。不在技术领域指南范围,但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有关组织也可进行申报并予以说明。同一组织申报领域不超过3个。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
2.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检测评定有资质许可规定的,申报组织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3. 诚信守法经营,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能力条件
1. 具备开展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人力等相关资源。
2. 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标准研制、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计量测试评价、检验检测设备研发等能力,具有重大技术装备相关试验、计量测试、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经验。
3. 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体系,在所属行业拥有广泛的共享用户和良好评价。
三、申报渠道
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院所、行业协会等组织,可通过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部委进行推荐申报。
四、工作程序
检测评审机构遴选工作程序包括自愿申报、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名单发布等4个环节。各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组织自愿申报,如实填写申报表格(见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相应渠道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为整理装订成册的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电子版材料为WORD版和PDF版申报表格各一份、证明材料一份。申报表格电子版可从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zlfzj/)下载。
(二)审核推荐。推荐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提出推荐意见,形成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
(三)专家评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组织的资源条件、技术能力和相关工作基础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
(四)名单发布。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名单及相应检测评审领域。
五、工作要求
请推荐单位于2024年12月24日前将经过审核推荐的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光盘)以及推荐名单汇总表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遴选不作为开展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的准入条件。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广泛动员有关组织积极参与申报的同时,注意不增加申报组织负担。要严格工作纪律,严禁借遴选工作名义谋取利益。
申报组织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名单,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联 系 人: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井琛
010—82260480;010—58811729
传 真:010—82260412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 编:100088
附件:1. 2024年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技术领域指南
2.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申报表
3.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推荐名单汇总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ztzl/zlqs/202412/t20241203_9004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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