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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川市监)撤冒字〔2024〕14号

发布时间:2024-12-11 01:29:37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四川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510000000058338

  法定代表人:付兵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79号2幢2单元2号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

  登记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4年9月26日,付兵(居民身份证号:513***********3032)向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承诺书》,该申请主要反映为“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付兵本人身份信息的登记材料被登记为当事人的执行董事、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付兵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线下查验付兵身份信息,四川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9月28日予以受理。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提取企业登记档案等方式开展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7月16日已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08年6月2日取得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含有“付兵”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513***********3032)的登记材料,付兵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相关登记材料。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我局于2024年9月28日至2024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

  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08年6月2日四川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中付兵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4/12/5/df169fea2a2e4daa98a0108e1f188d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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