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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交“订”金,不要了“订”金能退吗?

发布时间:2024-12-11 01:58:06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在买车时,都会预先交一笔费用给4S店作为预定。“定金”和“订金”听起来意思差不多,也有很多人以为是同一个意思,但实际上意思差远了,搞不清楚分分钟蒙受损失。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购车引发的合同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样一回事?

  2024年10月,田某在某购车app上添加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华某。通过华某介绍,看中了车,微信直接付了5000元预付款。但回到家后,田某后悔了,想要回5000元,但是被4S店直接拒绝了。原因是田某转账后,华某第一时间便将《购车合同》盖章后通过微信发了过去。随后,田某再三要求4S店退还订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签订合同后,原告放弃购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原告田某支付的5000元为诚意订金,而非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在双方交易失败的情况下,订金的交付只是单方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返还订金。但原告也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订金,原告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定金”与“订金”看似相近,但一字之差却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订金则没有担保性质,仅仅只是预付款,即当事人预先支付一部分价款,属于一种支付手段。

  二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定金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收取定金一方有权没收定金;若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其须向支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也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一方违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让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邓君兰)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2/t20241205_465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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