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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26 20:31:22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中洋街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5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福鼎市中洋街快餐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且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天,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协助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厅内粘贴“光盘行动,反对浪费”宣传海报。

  2.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翔安区客满堂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8月5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厦门市翔安区客满堂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过程中,未张贴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标识,当事人后厨垃圾桶未加盖且有较多剩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之后,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大厅内张贴“珍惜粮食 杜绝浪费”宣传标语,后厨垃圾桶已加盖。

  3.漳州市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州市聚香庄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0日,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漳州市聚香庄餐饮有限公司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云霄县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6月28日,云霄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张贴了“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适量点餐 杜绝浪费”等宣传标语,并在菜单上明示“根据就餐人数适量点餐”等提醒。

  4.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安市霞美镇永进私房菜馆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6月1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南安市霞美镇永进私房菜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9999房间内餐桌的消费者已用餐完毕并离开,但桌上菜品剩余过半。经查,当日上午,当事人主动为二位消费者推荐相关菜品,且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明显浪费。另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6月4日,因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被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6月20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6月22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店内张贴“光盘行动、反对浪费”宣传标语,在餐桌及店内墙壁张贴提供半份菜的提示,且有对该店员工进行反对浪费的培训记录。

  5.泉州市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安县亚强快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30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惠安县亚强快餐厅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张贴的反餐饮浪费标识破损严重、已无法看清,且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6月3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售菜区墙壁上张贴标有“节约粮食”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海报,并主动劝导消费者按需购买。

  6.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市马尾区斯比德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2日,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福州市马尾区斯比德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马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29日,马尾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光盘行动,反对浪费”宣传标语,并在餐桌及店内墙壁张贴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的提醒。

  7.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集美区南味星饮食店(大榕树柴火鸡)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20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厦门市集美区南味星饮食店(大榕树柴火鸡)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27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

  8.漳州市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云霄县温粥馆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0日,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云霄县温粥馆粥店经营场所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云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6月28日,云霄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张贴“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适量点餐 杜绝浪费”等宣传标语,并在菜单上明示“根据就餐人数适量点餐”等提醒。

  9.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晋江市青阳知粥府小吃服务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7月8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晋江市青阳知粥府小吃服务店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美团平台网店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份量、规格或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经查,当事人依法办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8月5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12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在平台页面上的菜品均已标注份量,并已发布按需点餐的提示信息。

  10.龙岩市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平县思明比萨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9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武平县思明比萨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武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8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餐饮浪费宣传海报,在餐桌、墙壁等醒目处张贴“光盘行动”等提示语,并对服务员进行了教育培训,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原件)2024年第15号.pdf


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412/t20241219_65939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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