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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6 22:43:40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第 24 号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4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四川省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4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经营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对以往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须完成以往年度年度报告的补报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才能报送当年应报年度的年度报告。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c.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栏目项,然后按照经营主体类型登录后,点击“年度报告填写”栏目项即可填报年报。

  企业也可以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点击“一件事服务”菜单,进入“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专区,通过“法人登录”方式登录后,点击“年度报告填写”栏目项即可填报年报。

  三、经营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经营主体发现其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在每年6月30日之前修改当年应报年度年报公示信息。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有关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和指导,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c.gsxt.gov.cn)查看,或者咨询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4/12/26/f7a21faae9134740b7b92d6f7e9c3ae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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