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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受伤怨别人有的也赖自己

发布时间:2021-03-18 12:05:28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每年滑雪季都有人员伤亡的新闻。1月4日,河北崇礼密苑云顶滑雪场发生的一起滑雪者死亡事故,再次引发舆论对大众滑雪运动安全的关注。滑雪者受伤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受伤后打官司损失谁来承担?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受伤原因

  “相撞事故”占一多半

  “滑雪是一项专业性强、危险性高的运动项目……”记者统计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2019年至今公布的24起案件发现,这句话出现的频率特别高。滑雪者受伤大多因“摔倒”引起,但记者分析这24起案件发现,“摔倒”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果把滑雪场看作一条交通道路,那么既有滑雪者之间的“相撞事故”,也有滑雪者因自身问题导致的“自摔事故”,还有撞上滑雪场各类设施的“单方事故”。

  具体来看,在24起案件中,“相撞事故”14起,“自摔事故”6起,“单方事故”3起。值得注意的是,“相撞事故”中有4起是由于初学者进入了不符合其能力的中、高级滑雪道导致。

  责任划分

  超六成受伤者担责

  从受伤的结果看,24起案件中,有20起的滑雪者伤情都包含了骨折这一症状,其余为外伤或软组织损伤等。因为每起意外发生的原因不同,法院判定责任时,会重点审理事故发生时的情形,因此监控视频成为很重要的证据。此外,法院还会重点审理滑雪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及风险提示义务。

  在24起案件中,有16起的滑雪受伤者被法院认定自身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占总体的63%。其中有3起为大部分责任,3起为全部责任。

  典型案例1

  男孩上高级道撞伤他人担责80%

  2019年1月21日,21岁的韩磊在八达岭一家滑雪场滑雪,当他从高级道滑下时,被其身后12岁的男孩小蒙撞倒。韩磊倒地受伤,右桡骨骨折。韩磊将小蒙及其父母、滑雪公司诉至法院,索赔45348元。

  庭审中,小蒙一方称,本案中的滑雪道为直线滑道,韩磊在滑雪过程中是横向滑行,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小蒙一方还认为,事发后,滑雪公司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因此不同意赔偿。

  滑雪公司也不同意赔偿,理由是小蒙是从侧后方将韩磊撞倒,根据滑雪行为守则的相关规定,后方将前方撞倒应由后方承担责任。滑雪公司还称,事发后工作人员及时到场处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小蒙的父亲称小蒙具有一定的滑雪经验。法院认为,小蒙应当对自身的滑雪水平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更加应该意识到高级滑雪道与其他滑雪道相比,其致害的可能性与意外发生的几率均较大。但小蒙在滑雪过程中未控制滑行速度,也未保持安全距离,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滑雪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法院审理认为,滑雪公司提交的照片仅能证实其尽到了提醒、说明义务,不足以证实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管理、保护等其他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酌定小蒙一方承担80%的责任,滑雪公司承担20%的责任。韩磊一审获赔5503元。

  典型案例2

  未系鞋带摔倒受伤男子被判自担责

  除了“相撞事故”,还有一类事故是“自摔事故”,这类事故既没有接触其他滑雪者,也没有遭遇障碍物,这类案件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呢?

  2018年2月1日,37岁的张家军在密云一家滑雪场滑雪,其在双板初学者教学区滑道下滑时摔倒受伤。当时,该滑道前面没有障碍物,也无其他游客。

  经医院诊断,张家军为左踝关节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张家军将滑雪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61943元。

  关于摔伤的原因,张家军自述,当日刚开始滑雪时他多次摔倒,但没有受伤。中午时自己忘记系鞋带接着继续滑,被告应检查滑雪者的装备穿戴是否完整,而被告工作人员看到自己未系鞋带,但没有提示,也没有对其安排教练指导,致使其在滑行时摔倒,被告存在主要过错。

  滑雪公司不认同张家军的说法,称原告当时所在区域是平缓的初级滑雪区,摔倒是原告自身原因引起的,且该场地内有可自费选择的教练,原告也未聘请。

  法院审理认为,张家军作为成年人,参与滑雪此类高风险运动,本应对自身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不应苛求滑雪场对其进行无微不至的照顾,其要求滑雪场工作人员应做到检查滑雪者的穿戴装备并提供初学者教练,超出了经营者合理限度范围,滑雪公司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家军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张家军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添了“自甘风险”原则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条款即今年实施的民法典新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法官王娜说,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滑雪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如果在滑雪过程中发生损害,多数情况下参与者自身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就意味着,其他滑雪者若不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受伤者不得请求其他滑雪者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滑雪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会承担赔偿责任。

王娜认为,对于冬季滑雪这项娱乐活动,滑雪者应充分了解该项运动的风险,选择规范的滑雪场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参加以及适合的雪道等级,并在活动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滑雪公司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以书面形式告知滑雪者该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并购买保险完善意外伤害处理机制;最后,相关管理部门应对滑雪公司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损害发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张宇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2/t20210203_270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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